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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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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3-05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涉案金额4,146.10万元。2022年12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2610号裁决书:1.城投集团支付赶工费1,600.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城投集团支付律师费1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已收回案款1,704.13万元,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666.33万元。审理期间七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2020年7月,七建公司撤回对爱普地产、普润公司的起诉。2020年11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1.解除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驳回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1万元,由七建公司负担。七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民终52号民事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七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1万元予以退回。2023年2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1.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3,354.15万元的工程款本金债权;2.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以3,354.15万元为基数的工程款利息债权;3.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退还履约保证金812万元的债权;4.七建公司对202D房地证2013字第00522号宗地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拍卖价款在帝烨公司欠付范围内优先受偿;5.驳回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2.51万元、鉴定费84.66万元,由七建公司承担82.30万元,由帝烨公司承担54.87万元。2023年4月4日,帝烨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2022)帝烨、君禧、大河破管字第27-1号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确认分配债权人七建公司破产财产3,412.77万元,并支付七建公司代付破产费用54.8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七建公司已收回案款3,467.64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43.89万元。2023年2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6民初25146号民事判决:1.玖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建公司工程款488.46万元;2.玖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四建公司利息损失;3.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四建公司已收回案款588.85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马清旭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94.21万元。2023年4月26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市政交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3年4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2民初484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市政交通撤诉。本案结案。

  (五)与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旺建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55.17万元。2022年6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02民初15427号民事判决书:1.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1,129.36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9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2民终55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已付清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六)与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装饰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王境杰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33.62万元。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22年2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 2021)粤0104民初466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移送后,因广州装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2022年9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16民初9484号民事裁定书:按广州装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6.96万元。2022年3月,重庆自贸区法院作出(2021)渝019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集团1.支付货款1,042.95万元、利息184.2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01民终56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付清全部案款及执行费1,686.29万元,本案结案。

  (八)袁满诉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现已被渝北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涉案金额为1,046.49万元。2022年5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2022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袁满起诉。袁满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2022年6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20民终696号民事裁定:1.撤销(2022)川2022民初507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11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22)川202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驳回袁满诉讼请求。袁满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2023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20民终100号民事裁定:1.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2)川202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2.驳回袁满的起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九)与何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守公司”)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12.20万元。2021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0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1.二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何洪工程款1,945.27万元。2.驳回何洪其他诉讼请求。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3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民终901号民事裁定: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8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22)豫1403民初267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何洪起诉。何洪不服重审裁定,提出上诉。2022年9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民终5207号民事裁定: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 2672号之一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12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并作出(2022)豫1403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驳回何洪全部诉讼请求。何洪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4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4民终6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与李中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3月,李中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公司、韩乐伟、黄志勇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57.15万元。2023年2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0)渝0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驳回李中友的全部诉讼请求。李中友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李中友未按期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一)与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物流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4.09万元。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12民初2575号民事调解书:1.确认建材物流公司尚欠江西建工货款本金2,673.47万元、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延时费520.9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费用41.07万元,合计3,235.50万元;2.前述款项由建材物流公司分期支付江西建工,付款顺序为先支付货款本金,后支付延时费、贴息费用;3.建材物流公司未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前,应核算延时费、贴息费用。4.江西建工收到建材物流支付的第一期500.00万元款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江西建工负担。截止本公告日,建材物流已付案款2,673.47万元,本案结案。

  (十二)与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交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亳州住建局”)诉至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83.83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2021)皖16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1.市政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亳州交投工程款1,258.15万元及利息;2.亳州住建局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市政一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亳州交投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付案款1328.70万元,本案结案。

  (十三)与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埔安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将长春市盛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亿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诉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2022年7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02民初9805号民事判决:盛亿公司、住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埔安公司汇票款1,000万元及利息。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付案款1,066.46万元,本案结案。

  (十四)与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9月,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99.02万元。2022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作出( 2021)渝0105民初25181号民事判决书:住建公司1.支付货款395.12万元;2.支付截至2022年3月5日的加价款348.67万元及自2022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加价款;3.驳回康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住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01民终108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798.26万元。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梦东方(三河)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3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东方公司”)诉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7.44万元。2022年12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梦东方公司1.偿付工程款2436.75万元并支付利息;2.支付迟延付款利息336.80万元;3.赔偿经济损失739.68万元;4.本公司对案涉项目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梦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湖南省衡阳市中院作出(2023)湘04民终7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二)与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起诉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78.50万元。2023年3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903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天盈公司1.支付回购款1,953.78万元以及截止2022年1月30日的违约金480万元及后续违约金;2.驳回城建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遂宁市中院作出( 2023)川09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 6477号民事判决;2.支付回购款953.78万元以及截止2022年1月30日的违约金650万元及后续违约金;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已收到案款1,000万元,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与重庆市大足区创佳环境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9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大足区创佳环境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创佳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54.79万元。2022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 2021)渝0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大足创佳公司1.支付质保金274.41万元;2.驳回市政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市政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2)渝民终8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四)与重庆申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申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追加重庆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泰公司”)为第三人,涉案金额5,019.89万元。2022年11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1)渝0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1.申易公司还应分三期支付二建公司剩余工程款2,363.10万元,逾期将加收利息及申请强制执行。2.二建公司所收工程款的建安发票由二建公司提供。水泰公司所收的工程款4,900万元的建安发票由水泰公司提供,二建公司负责监督水泰公司开具发票。3.工程的后续维修由双方各自按合同约定处理。4.水泰公司不再向申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5.申易公司与二建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结清。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收到案款978.50万元,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五)与张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建,涉案金额3,043.14万元。2023年2月,重庆仲裁委作出( 2018)渝仲字第846号裁决书 :张建1.向七建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本金2,720.9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万元、鉴定费16.80万元、保全费0.5万元、保全担保费6.09万元、公告费0.19万元;3.驳回七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六)与达州市西商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达州市西商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商公司”)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00.40万元。2022年5月,四川省达州市中院作出(2021)川1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西商公司1.支付延期施工费用759.7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2.46万元;2.支付履约保证金0.40万元;3.支付质量保证金192.81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九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西商公司反诉请求。西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3)川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3.西商公司支付延期施工费用231.3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2.46万元;4.九建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90万元;5.驳回九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西商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七)与巴中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8月,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港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巴中市水利局诉至巴中仲裁委员会,涉案金额 43,318.09 万元。2023年5月,水港集团变更仲裁请求为:裁决巴中市水利局1.支付截止2022年7月10日案涉工程回购款46,970.39万元;2.支付截止2022年7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193.63万元;3.支付截止2020年12月10日案涉项目第一期回购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300.58万元。变更后涉案金额为56,464.6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庭审中。

  (八)与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建材物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科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洲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集团”)、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重庆富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捷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486.80万元。2023年2月,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作出( 2022)渝0102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展科公司1.支付货款7,145.08万元及利息;2.支付利息1,191.72万元;3.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7.40万元;4.中科集团、富捷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建材物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建材物流公司、展科公司、中科集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6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3)渝03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2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2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3.展科公司支付货款9,295.0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中科集团、富捷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建材物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九)与吴诗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6月,吴诗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47.28万元。2022年3月,南充市中院作出( 2020 )川1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1.市政一公司支付工程款3,989.71万元及利息;2.驳回吴诗全其他诉讼请求。市政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0月,四川省高院作出( 2022)川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支付工程款3,818.77万元及利息;3.驳回吴诗全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支付案款2,408.94万元,剩余案款尚在履行中。

  (十)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7月,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9,937.61万元。审理期间交建集团提起反诉,反诉金额5,936.13万元。2023年2月,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62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1.交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3149.45万元及利息;2.驳回通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昭通市中院作出(2023 )云06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履行中。

  (十一)与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年9月,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交投”)诉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6,981.67万元。审理期间,交建集团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99.16万元。2023年2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闻0305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1.交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5,337.37万元及利息;2.交建集团支付奖励金150万元;3.秀屿交投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8月,莆田市中院作出(2023)闽03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闽0305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变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闻0305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5296.49万元及利息。3.变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闻0305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支付奖励金50万元;4.变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闻0305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交建集团对新恒基公司的其他一审反诉请求;5.驳回交建集团其他上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履行中。

  (十二)与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鸥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10.35万元。2021年12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6民初32407号调解书:远鸥公司分期支付二建公司1,835.64万元。2022年1月,二建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收回案款1,874.57万元,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新城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60.84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空港新城公司(1)支付设备、材料款及工程费用3,960.84万元;(2)本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本公司和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与空港新城公司签订了《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称《EPC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和华东设计院依约履行,除实施了《EPC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外,还完成了《EPC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之外的“电梯工程、空调工程、LED显示屏及部分智能化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任务,所涉费用总额为3,960.84万元。根据《EPC合同》约定,空港新城公司应在5000元/m2限额外另行向本公司结算。现空港新城公司拒绝办理结算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公司”)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88.1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万阳公司(1)支付工程款2,733.41万元;(2)支付补偿金200万元;(3)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254.75万元;(4)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在前述三项诉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二建公司与万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万阳公司重庆万阳国际商贸城项目一期工程,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万阳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故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和煦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地产集团”)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38.5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科和煦公司(1)支付3,577.01万元及截至2023年3月9日的利息161.55万元;(2)金科地产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018年、2020年四建公司与金科和煦公司分别就长寿金科世界城三期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长寿金科世界城四期A标段(59~72#、81-1#、84#楼)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金科世界城59-72#楼、81#楼-1车库单元入口公共区域及84#楼门岗装饰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金科和煦公司先后向四建公司出具了案涉13张商票,金额3,577.01万元,且由金科地产集团作为承兑人均已承兑,但到期后两被告拒绝支付。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海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94.4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澳海公司:(1)支付工程款3,322.46万元及利息;(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72.01万元;(3)确认七建公司有权在澳海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同泽公司在澳海公司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七建公司与澳海公司就澳海富春山居一期B区一标段建筑安装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对承包范围、款项支付节点及具体金额进行明确及变更,变更后合同造价为9,939.56万元。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按约施工,案涉工程B22#楼-B26#楼及车库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B15#、B16#楼于2022年9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合同履行中,澳海公司多次逾期支付、欠付进度款,且在竣工验收后刻意拖延结算,至今仍未按约定对结算资料进行确认审核,也未按约定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同泽公司作为澳海公司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龚节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龚节华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414.41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龚节华(1)就“江津区德感南华东庭雅苑农转非安置房工程”项目中施工部分工程办理结算;(2)支付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违约金、诉讼费等垫资款及相关损失费暂计4,308.00万元;(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支付违约金106.41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工业公司与龚节华就江津区德感南华东庭雅苑农转非安置房工程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龚节华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筹资金义务和对外付款义务,导致工业公司垫付了大量款项。施工结束后,经工业公司多次催告,龚节华一直未与工业公司办理结算,导致案涉工程应付款金额一直未能得到确认,故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投公司”),涉案金额7,159.4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园投公司(1)支付项目设计费用210.34万元及违约金暂计147.66万元;(2)支付项目地勘费用32.9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5.53万元;(3)支付工程进度款本金3,939.89万元及违约金暂计32.96万元;(4)支付质量保证金本金2,673.98万元及违约金暂计41.98万元;(5)支付检测费70万元以及施工用水安装费用4.12万元;(6)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本公司与园投公司签订了《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由本公司实施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EPC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对EPC工程进行了实施,EPC工程已于2020年11月3日全部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9月30日,EPC项目经沙坪坝区审计局最终审定。

  按照EPC合同的约定,园投公司应当在2022年10月25日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0%,应当在2023年4月10日支付至总造价的95%,应当在2022年12月4日支付5%的质量保证金。但至今未付,已严重违约,故本公司依法申请仲裁。

  (七)与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重科院”),涉案金额8,900.6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庭审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裁决重科院(1)支付概算范围内的欠付工程款41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79.75万元;(2)支付概算范围的暂定项目及概算范围外增加的工程款3,869.34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747.15万元;(3)支付建设期财务费用1,450.00万元;(4)支付垫付的费用215.81万元;(5)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470.64万元;(6)支付建设管理筹建费259.00万元;(7)承担仲裁费用、律师费396.00万元、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本公司与重科院签订了《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二期项目BT并建设总承包合同》,工程采用BT模式投资建设。后续双方就电梯及外装工程、建设期财务费用、工程回购款等签订了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于2016年3月22日完工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重科院提交了结算资料,但是直至仲裁申请之日,重科院还未出具审计报告,未与本公司确定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金额,导致本公司的工程款被大量拖欠。此外,因重科院方案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重庆金兆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兆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禧公司”)、金科地产集团、金科和煦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927.1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金兆禧公司返还实力保证金5,00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927.12万元;(2)金科地产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金科和煦公司在长寿金科世界城五期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73#-F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四建公司与金兆禧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四建公司向金兆禧公司缴纳实力证明金5,000.00万元,期限6个月;自四建公司支付到金兆禧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金兆禧公司按年化利率12%的标准向四建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同日,金科地产集团作出《承诺函》若金兆禧公司到期未足额返还,则无条件立即向四建公司支付实力证明金及资金占用费。2022年4月,四建公司与金兆禧公司、金科和煦公司就返还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截至当前,金兆禧公司不履行返还实力证明金及资金占用费的义务已经严重侵害了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金科和煦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12.2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科和煦公司(1)支付工程款6,251.35万元及利息暂计为1,060.90万元;(2)四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四建公司与金科和煦公司就长寿金科世界城五期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及相应附件。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按约施工,金科和煦公司为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向四建公司出具了29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汇票到期后均被拒付,金科和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属违约,严重侵害了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之光公司”)、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经开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十一建公司(1)返还收取的工程款6,500.00万元;(2)承担多收取的工程款利息50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十一建公司承建了中国·重庆塑料光纤材料产业园平基土石方及道路等工程,2016年10月承建了中国·重庆塑料光纤产业园,两项目均于2018年底基本完工截止2018年11月,共支付工程款2.50亿元。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申61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长寿经开投对世纪之光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世纪之光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世纪之光公司后,应长寿经开投要求对十一建公司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认为已完工程总造价在1.59亿元,因此世纪之光公司超额支付约9,000万元,因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所以起诉十一建公司要求退还超付款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2023年利润总额60.60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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