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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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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规范“关键少数”减持行为
● 本报记者 黄一灵 黄灵灵

  ● 本报记者 黄一灵 黄灵灵

  

  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发布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问题解答。

  在此之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

  具体来看,首先,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共同遵守细则的原则。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其次,明确减持限制和减持额度。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细则相关限制性规定。

  最后,细化减持方案披露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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