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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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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3 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发限售股份,其股份数量为59,300,0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首发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4号),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东生物”或“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90,000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20,09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533.5117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75.4883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8名,合计持有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59,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8%,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颖女士持有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1,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名,合计持有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王颖女士之妹妹王荣华及王颖女士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3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3%。前述首发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9月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王颖、王荣华、袁明旭、张大明、陈增贵、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楠苑”)、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竹苑”)、成都菊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菊苑”)均对其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份做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其中,公司IPO时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楠苑、竹苑和菊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对其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份做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前述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所做出的的股份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苑东生物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苑东生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发限售股份,其总数为59,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8%,限售期为36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首发限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附件: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颖女士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苑东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苑东生物控股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苑东生物,并督促苑东生物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1)苑东生物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12、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菊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苑东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

  6、本企业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苑东生物,并督促苑东生物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1)苑东生物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王荣华女士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袁明旭、张大明、陈增贵、关正品、朱家裕、邓鹏飞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苑东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11、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曾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诗、王武平、熊常健、吴小燕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苑东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苑东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苑东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苑东生物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苑东生物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8、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11、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关正品、向永哲、陈艳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曾任核心技术人员刘华、李晓迅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苑东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苑东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苑东生物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苑东生物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苑东生物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苑东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苑东生物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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