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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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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股票期权。

  7、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期权份额是否调整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之一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追偿,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 严重失职、渎职;

  (3)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 其他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其他公司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激励对象发生因辞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劳动合同终止且不存在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情形的,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6、激励对象若因工死亡,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可行权日

  在可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4.16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4.1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04%、14.89%、14.8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有效期对应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9%、0.27%、0.22%(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年、2年、3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23年10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539万份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53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征集投票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周淳女士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1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截至本公告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周淳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周淳作为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人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次征集行动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证券代码:600570

  法定代表人:刘曙峰

  董事会秘书:屠海雁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888号数智恒生中心

  联系电话:0571-28829702

  传    真:0571-28829703

  互联网地址:www.hundsun.com

  电子信箱:investor@hundsun.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如下:

  ■

  征集人就上述议案4、5、6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鉴于本次股东大会除了审议上述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之外还将审议其他议案,征集人特别提示被征集人,应当同时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周淳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周淳,女,1988 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James Kent Scholar)、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金融监管、比较公司治理等。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新中港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本次征集事项的投票意向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9月7日15:00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1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888号数智恒生中心4418室

  收件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8829702

  传    真:0571-2882970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周淳

  2023年8月26日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

  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全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淳作为本人/本公司代理人,出席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5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9月12日 14点00分-15点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888号数智恒生中心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2日

  至2023年9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独立董事周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议案1-7,相关公告已在2023年8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至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审议议案1、议案2、议案3时,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审议议案4、议案5、议案6时,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9月11日(周一)上午9:00至11:30,下午1:00至4:3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888号数智恒生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女士、顾先生

  电  话:0571-28829702

  邮 箱:investor@hundsun.com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4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恒生电子”)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长蒋建圣主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全体监事讨论和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经核查认为:

  (一)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原授予激励对象中5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100%行权条件,个人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需由公司注销,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35万份。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合计17.93万份。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489.276万份。

  四、 审议《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蒋建圣、谢丽娟参与本次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因此,监事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蒋建圣、谢丽娟参与本次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因此,监事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编制《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2023-054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如下: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45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恒生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曙峰先生主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全体董事讨论和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总裁工作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范径武参与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3-047号公告。

  四、 审议通过《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范径武参与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3-049号公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董事刘曙峰、范径武、彭政纲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3-051号公告。

  六、 审议通过《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刘曙峰、范径武、彭政纲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七、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刘曙峰、范径武、彭政纲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董事范径武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3-052号公告。

  九、 审议通过《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范径武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十、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范径武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并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3-054号公告。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3-055号公告。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47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生电子”)2023年8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9月6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1,324,597股后的股本1,898,681,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1.3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19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4.88-0.13=34.75元/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原激励对象中5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0.58万份;11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100%行权条件,个人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需由公司注销,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35万份;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合计17.93万份。

  四、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二)公司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一)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原授予激励对象中5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100%行权条件,个人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需由公司注销,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35万份。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合计17.93万份。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48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生电子”) 2023年8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主要安排如下:

  1、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2、行权数量:4,892,760份

  3、行权人数:262人

  4、行权价格(调整后):34.75元/份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目前公司尚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后续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并明确具体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期间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9、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10、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49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489.276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生电子”)2023年8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262名,可行权数量合计489.276万份。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9月6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

  (三)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情况

  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公司为合理控制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拟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综上,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72人调整为267人,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746.64万份调整至1,666万份,不再设置预留。

  (四)本激励计划历次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行权。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3年9月12日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

  综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共计489.276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9月13日

  (二)行权数量:489.276万份

  (三)行权人数:262人

  (四)行权价格(调整后):34.75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七)行权安排:目前公司尚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后续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并明确具体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期间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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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489.276万份。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26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共计489.276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尚需就本次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的股票期权注销登记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恒生电子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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