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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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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3-0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0,795,0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2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0,000股,并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7,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1,536,545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9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463,455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3.0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账户数量为3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0,79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0.67%。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795,000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9月4日起上市流通(2023年9月2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4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的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67,000,000股增加至67,198,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67,198,600股增加至67,236,4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为控股股东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咨询”)、LabTech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LabTech Holdings”)和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兢业诚成”),各限售股股东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胡克、实际控制人胡克的近亲属Jing Hu、Christopher Sunan Hu、DongLing Su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承诺

  ①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咨询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克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就本人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及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③实际控制人胡克的近亲属的承诺:

  I.Jing Hu及Christopher Sunan Hu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人减持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II.DongLing Su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人减持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及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LabTech Holdings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股东兢业诚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胡克、实际控制人胡克的近亲属Jing Hu、Christopher Sunan Hu、DongLing Su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伯泰科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保荐机构对莱伯泰科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0,795,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2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3年9月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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