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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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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拟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规模: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8.34/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派锂(厦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因自身经营发展资金需要,在未来6个月内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有股份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的新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且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8)。

  (三)2023年8月17日,公司董事长韦在胜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种类

  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三)回购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8.34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8,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48.34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2023年8月23日数据。

  2.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3.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流动资产11,527,993,333.45元,总资产13,938,046,730.9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853,629,114.42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2,0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1.04%、0.86%、1.22%。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12,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9.30%,货币资金为6,858,549,232.84元,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事项。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直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在该等期限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部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持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兼总裁谈文先生,董事张金柱先生,董事卞尔浩先生,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叶文举先生,副总裁施璐先生,副总裁宋劲鹏先生,副总裁冯朝晖先生,副总裁杨庆亨先生存在在本次回购期间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可能,具体归属时间及数量以实际归属安排为准。

  除上述情况外,上述人员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股份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派锂(厦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因自身经营发展资金需要,在未来6个月内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有股份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韦在胜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提议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有相关公司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议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的新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且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2日以邮件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韦在胜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韦在胜的提议,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8.34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8,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回避:无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为顺应市场变化客观发展需求、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提高在特定情形下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灵活性,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因“(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下回购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回避: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8)。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回避:无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9月14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张江碧波路699号上海博雅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4日

  至2023年9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公司将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供公司留存,其中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上需经提供人签名确认。

  4、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以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来信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登记材料原件,以作出席资格复核。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3年9月7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

  (三)登记地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887弄72号5层,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887弄72号5层,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编:201203

  电话:021-31590029

  电子邮箱:ir@pylontech.com.cn

  联系人:沈女士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携带登记材料原件到达会议现场并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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