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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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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

  (2) 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1.与POSCO Holdings成立镍精炼厂合资企业事宜

  经公司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伟香港兴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香港兴创”)与POSCO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POSCO Holdings”)在韩国浦项市投建镍精炼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由各方组建合资公司实施本项目,合资公司由中伟香港兴创持股40%,POSCO Holdings持股60%。该项目固定投资约22亿元人民币(按4,100亿韩元折算)。

  2.与POSCO Future M签署合资协议事宜

  经公司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伟香港鸿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香港鸿创”)与POSCO Future M Co.,Ltd.(以下简称“POSCO Future M”)在韩国浦项市投建11万吨正极材料高镍前驱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由各方(或各方关联公司)组建各方合资公司实施本项目,合资公司由中伟香港鸿创持股80%,POSCO Future M持股20%。该项目总投资金额(含资本支出、营运资本、资本化利息等)约为61亿元人民币(按10,969.6亿韩元折算)。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于2023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至2023年7月31日的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合同余款及质保金以及结余的累计利息)29,549.7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4号)同意注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6,97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1,462.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6,808,452.83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08,507.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4,653,547.17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364号)。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等13家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29,549.78万元,其中,25,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下4,549.78万元存放于公司专项募集资金账户,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余额情况

  1.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西部基地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上述项目予以结项。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3年7月31日,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9,549.78万元(其中含截至结项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为3,556.77万元,扣除手续费后的累计利息及理财收益为1,033.18万元)。

  2.本次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本次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为:

  (1)建设项目尚有部分未支付供应商合同余款及质保金。

  (2)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严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控制采购成本,有效节约开支。通过多次市场调研、询价、比价及商务谈判等多种过程控制措施,有效降低投资成本。

  (3)公司合理安排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通过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一定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7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9,549.78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人、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建设项目尚需支付的部分结算尾款和质保金从公司流动资金中予以支付。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达到了预定的可使用状态,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产生的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合计人民币29,549.7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最终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余额为准)。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合理、合规,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上述提案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3.特别提示

  公司对上述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和信函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 登记时间:2023年9月12日12:00-14:00。

  3. 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4.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股东大会开始前两个小时到达召开会议的现场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确认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856-3238558

  传真:0856-3238558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

  2. 会务费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919”,投票简称为“中伟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4)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注:

  1.请用正楷体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3年9月11日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在2023年9月12日12:00-14:00之间到达会议召开的会议室提交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限: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附注:

  1.对于非累计投票提案,委托人按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

  2.委托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3.法人股东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经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9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4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回购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股份回购的决议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9,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29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04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

  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55,912,572,662.8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8,052,140,910.65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2,986,743,774.67元,未分配利润为3,238,565,666.2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9,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5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1%。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9,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29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5%以上股东的减持计划。后续,若上述股东在未来六个月提出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第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及“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四、本次回购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9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4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经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9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4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回购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股份回购的决议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9,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29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04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

  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55,912,572,662.8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8,052,140,910.65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2,986,743,774.67元,未分配利润为3,238,565,666.2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9,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5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1%。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9,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295,45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9%,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5%以上股东的减持计划。后续,若上述股东在未来六个月提出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第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及“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四、本次回购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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