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8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3—05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保荐机构和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莲花健康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023年8月23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同时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的事项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3—05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3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8月11日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不少于10天,从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