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号),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790,6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80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1,340.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30.6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209.6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602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科技”)在选定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银行选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逸飞科技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8月18日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生物城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目前,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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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生物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作为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3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艳朋、吕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