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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9元(人民币,下同)(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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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3年6月2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506,710,5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6,694,604.616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12,396,089,106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359,486,584.07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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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现金红利外,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及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A股流通股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0.0261元;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现金红利发放参照QFII股东执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内资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内资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61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9元(含税)。
4. 其他
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资本部
联系电话:010-88008276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