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7)披露了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华仪电气、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华仪电气、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浙0106民初9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相关进展详见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8)。
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9454号民事裁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辖终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相关进展详见2023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46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