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9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对以下内容逐项表决: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63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本次回购,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5,4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70,97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用途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执行、修改、递交、呈报、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并进行相关申报;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6)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9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种类: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
2、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63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方式: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拟回购数量: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5,4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70,97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8、回购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9、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如回购期间有增减持计划出现,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63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本次回购,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5,4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70,97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0.63元/股(含),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7,500万元(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5,48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3%。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0.63元/股(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70,97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65%。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包含了高管锁定股。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假如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成功实施而相应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则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860,827.4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83,919.5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56,376.06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则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74%、5.28%、2.70%。公司具备足够的自有资金用于支付本次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体现公司对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回购为公司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制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经向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均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亦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用途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执行、修改、递交、呈报、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并进行相关申报;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6、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9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被担保对象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68.74%,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被担保对象启东明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66.86%,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为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孙公司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力电子”)在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项,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为合并范围内控股孙公司启东明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机械”)在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项,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两项担保事项的资金用途均为日常经营周转。
海四达分别持有隆力电子以及明辉机械100%的股权。本次担保事项已获海四达2023年第三次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在子公司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名称: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08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2,1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件、电子产品、园林机械开发、制造、销售,电池密封圈(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海四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隆力电子为海四达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用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被担保方名称:启东明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华石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 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机电设备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海四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明辉机械为海四达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用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启东明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启东支行
贷款期限:一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不超过2,000万元
具体如下:
(1)为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000万元提供担保, 期限为一年。
(2)为启东明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000万元提供担保, 期限为一年。
具体授信币种、金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授信形式及用途等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四、对本次担保事项的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获海四达2023年第三次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在子公司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业务是隆力电子以及明辉机械日常经营周转所需。隆力电子和明辉机械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四达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管理情况,控制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且符合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孙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70%;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34,456.74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7.36%;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公司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海四达2023年第三次股东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