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4宗案件已撤诉,1宗案件原告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告(反诉第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已撤诉案件金额6.99亿元,原告上诉案件金额3.1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原告上诉案件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 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编号:临2023-021)中披露了涉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宗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沪74民初349号之二、(2023)沪74民初3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1、【(2023)沪74民初3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41,800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270,900元,由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2、【(2023)沪74民初3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涉及四川都澄实业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前期于《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中披露了涉及四川都澄实业有限公司的1宗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沪0110民初17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都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沃尔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涉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06)、《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3-067)中披露了涉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宗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0)沪 74 民初 165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涉及自然人诉讼的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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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撤诉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原告上诉案件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