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律证字[2020]AN240-1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国枫律证字[2020]AN240-11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日丰股份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日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日丰股份提供的有关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及结果
公司已于2023年7月5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52,202,9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查验,公司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412元/股。因此,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P0-V=7.412-0.06=7.352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日丰股份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为:“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2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50%”。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为84,063,649.42元,未达成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标准。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74.9983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74.99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合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22.90%,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21%。
3.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如前所述,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7月5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352元/股。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预计为5,513,875.02元。
本所律师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日丰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日丰股份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事项,包括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回购价格并对未达成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的共计74.998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3年8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所涉及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74.9983万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2023年8月18日,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回购调整回购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日丰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手续并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日丰股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程序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日丰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相关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日丰股份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2023年6月21日,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本次回购注销是因6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依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协议书》等文件要求及约定,甲方已回购向乙方授予且符合回购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3,088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5%。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352,326,032股变更为352,202,944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52,326,032元变更为352,202,944元,因此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公司本次拟变更的内容及《公司章程》中相关修订条款最终以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年9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
6、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0、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的补充公告》。
11、2021年9月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将届满12个月,并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决定不再授予,预留权益失效。
12、2021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3、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4、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5、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6、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7、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9、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7月5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2,202,9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为P = P0-V = 7.412-0.06 = 7.352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
3、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审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调整的程序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第六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年9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
6、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0、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的补充公告》。
11、2021年9月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将届满12个月,并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决定不再授予,预留权益失效。
12、2021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3、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4、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5、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6、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7、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9、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为:“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2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50%”。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为84,063,649.42元,未达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74.9983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及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价格为7.352元/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为5,513,875.02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种类及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种类为公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74.99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合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22.90%,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21%。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352,202,944股减至351,452,961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实施完毕。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所涉及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74.9983万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公司拟对上述所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4.998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相关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日丰股份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第六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7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请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完成了年度审计任务,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有关工作提出了积极建议,工作质量及服务表现良好。公司认为华兴具备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经验丰富,诚信记录良好,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现拟继续聘请华兴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1年,隶属福建省财政厅。1998年12月,与原主管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脱钩,改制为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月,更名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转制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7月,更名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楼,首席合伙人为林宝明先生。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合伙人61名、注册会计师326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62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42,044.78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9,595.8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21,407.04万元。2022年度为7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上市公司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审计收费总额(含税)为9,085.74万元,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6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的职业保险,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未发生因执业行为导致的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无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丹燕,注册会计师,1996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余佳,注册会计师,2015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胡敏坚,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了申菱环境、金银河、科前生物等超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陈丹燕、签字注册会计师余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胡敏坚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陈丹燕、签字注册会计师余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胡敏坚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00万元(不含税),内控审计26万元(不含税)。
2023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3年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确保审计质量,客观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及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5票同意票,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
(四) 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5、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股份”或“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4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2023年8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1、上述提案中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予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 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2年8月31日(星期四)(9:00-12:00,13:30-16: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可以采取书面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书面信函送达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日丰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28400
传真号码:0760-85116269
邮箱地址:rfgf@rfcable.com.cn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黎宇晖
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邮政编码:528400
电话:0760-85115672
传真:0760-85116269
邮箱:rfgf@rfcable.com.cn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1、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953”,投票简称为“日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深交所交易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说明: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
委托人签字(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5、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9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3年8月8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董事李强、独立董事黄洪燕、独立董事刘涛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7月5日实施完毕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7.412元/股调整为7.35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系本次回购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其余4名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系本次回购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其余4名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3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第六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0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3年8月8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李泳娟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张慧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公司拟对上述所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4.998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3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9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7月5日实施完毕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7.412元/股调整为7.352元/股。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人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33名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将其剩余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拟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9,983股。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确保审计质量,客观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黄洪燕、刘涛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