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8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4,108,518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08月2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晟智能”)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万股股票(A股),并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30,962,94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9,077,05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4,108,518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60.21%,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为袁峰、宁波高新区瑞泽高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泽高科”)以及袁作琳。上述限售股将于2023年8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峰承诺

  1、自瑞晟智能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瑞晟智能的股份,也不由瑞晟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瑞晟智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瑞晟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股5%以上股东瑞泽高科承诺

  瑞泽高科承诺如下:

  1、自瑞晟智能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瑞晟智能的股份,也不由瑞晟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瑞泽高科合伙人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锁定期指瑞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以内),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锁定期届满前,该等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届时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第三人。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合伙企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合伙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袁作琳承诺

  1、自瑞晟智能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瑞晟智能的股份,也不由瑞晟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变更情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陶欣先生、邵航先生。

  2022年5月,公司收到民生证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因陶欣先生工作变动,民生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徐天骄女士接替陶欣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瑞晟智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瑞晟智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瑞晟智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4,108,518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60.21%,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08月2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