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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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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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各部室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理层审核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立即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各部室在归口管理的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分公司、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涉及信息披露的第二十七条发生的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公司本级相关归口职能部室报告,相关部室应认真审核,满足管理要求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分公司、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属于公司本级任何职能部室归口管理的,由分公司、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参股公司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相关事项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审定或审批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议案材料的制作;

  (三)负责起草、拟订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文件;

  (四)制作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办;

  (六)负责具体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宜,与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七)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有效渠道;

  (八)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

  (九)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

  (十)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一)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十二)负责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会前议案归口组织审核并提出核准意见;

  (十三)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计划;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前,相关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媒体。公司以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文件等形式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前,如可能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或可能涉及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从信息披露角度对拟发布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如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披露之前,必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若不能保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者信息已经外泄,则须及时作出适当处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或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公司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信息而未及时报告的或所报告信息在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欠缺的,由出现问题的报告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其上级报告主体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十条 在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件,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5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84号)的核准,2010年8月4日,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700万股,发行价格为3.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04,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72.4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7.59万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04号验资报告。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01,420.43万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0.00元;于2010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1,071.16万元;2023年上半年使用募集资金349.27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加上25,674.29万元利息及手续费等收支,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5,631.45万元。

  (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4号)核准,截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4,629,40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7,861.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69.98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291.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691号验资报告。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309,636.6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万元。其中: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1,178.2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0万元;2023年上半年使用募集资金14,892.89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3,565.51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加上36,502.38万元利息及手续费等收支,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8,157.22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做了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有效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存储情况

  2010年8月19日,公司及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富中心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门的银行账户。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因已无余额,目前已注销。

  (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存储情况

  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亮马桥支行、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5月12日、5月1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含未支付的发行费4,399,170.44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上半年,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9.27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892.89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3,565.51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3《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3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7.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12个月,从2013年10月26日——2014年10月25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意见。

  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7日将上述7.4亿元全部归还至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该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本公司的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2022年8月26日—2023年8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均发表了相关意见。本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将上述10亿元全部归还至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该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本公司的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23年8月1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借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部分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2023年8月17日—2024年8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8年5月,在日常监督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公司发现下属子公司未经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公司已责成下属子公司提前赎回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并制定了整改措施。除此以外,本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391,377.59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需求324,799.00万元,超募资金66,578.59万元,超募资金依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耐高温、耐腐蚀环保滤材技改扩建项目”已经完成建设,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已完成的“耐高温、耐腐蚀环保滤材技改扩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166.18万元、变更项目及已完成项目募集资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84,026,474.50元,合计185,688,274.50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12月29日,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智能化中高档职业装生产线技改项目”、“高档针织面料及制品扩建改造项目”、“军警靴、职业鞋靴技术装备升级扩建改造项目”、“功能性职业鞋靴等技改工程项目”、“中高档防寒裘皮及制品扩建项目”、3542及3509公司实施的“高档职业装面料、功能性面料及家纺制品技改项目”、“4万锭特种纱线技术改造项目”、“功能性伪装防护装具生产线技改项目”、“军警职业服饰件表面处理装备改造项目”、“精密模具装备生产线改造项目”、“功能性桑拿桶和智能化充气睡具扩建项目”等11个项目的未使用募集资金140,128.42万元投向变更为“际华长春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和“际华重庆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其中,“际华长春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使用募集资金70,128.42万元,“际华重庆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使用募集资金70,000.00万元。将已完成的“耐高温、耐腐蚀环保滤材技改扩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166.18万元、变更项目及已完成项目募集资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84,026,474.5元,合计185,688,274.5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20年5月28日,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将“高档职业装面料、功能性面料及家纺制品技改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19,667.56万元,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累计利息余额4,890.29万元,合计24,557.85万元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投入到“3542公司搬迁建设功能性面料、家纺制品项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际华园清远项目、际华园咸宁项目、际华园扬中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中的87,146.55万元变更投向用于“主业装备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特种防护与应急保障基地建设项目”。其中,“主业装备智能化升级改造”使用募集资金55,552.55万元,包含“际华服装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际华鞋靴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际华集团信息化系统建设”三个子项目;“特种防护与应急保障基地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31,594.00万元,包含“际华应急保障基地、际华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两个子项目。

  2022年6月28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将“际华园清远项目、际华园咸宁项目、际华园扬中项目”剩余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63,805.17万元变更投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1月16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终止“际华园西安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43,565.51万元(不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4。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8年4月,公司将拨付至子公司重庆际华目的地中心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际华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暂未使用募集资金1,800,534.00元按要求由子公司账户划回募集资金账户。

  2018年5月,公司将拨付至子公司广东际华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亿元未使用募集资金连同未经批准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利息合计100,891,780.82元划回募集资金账户。该事项详见《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8-024)。

  上述资金合计102,692,314.82元,由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并根据后续项目资金使用安排按程序另行拨付。

  附表: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3、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4、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

  

  附表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上半年      

  单位:万元

  ■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 3:多功能运输装备舱技改项目为原子公司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简称“3523公司”)实施的项目,3523公司已经对外转让,不再是公司所属企业。

  附表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上半年       

  单位:万元

  ■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3: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上半年       

  单位:万元

  ■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437,861.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69.98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291.50万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其中“际华集团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由30,000万元调整为21,291.50万元。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4: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上半年       

  单位:万元

  ■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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