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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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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8月16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 61.55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3年8月16日收盘价为 61.5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9个月、31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8870%、15.1079%(采用上证指数近19个月、31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9%(采用公司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3年9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5、《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46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谊众”)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00.00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同意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59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774.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4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603.0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3日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可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现金管理业务,确保现金管理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六、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00.00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00.00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47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3年8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1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劲松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情况: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00.00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45)。

  4、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数量、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1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5、 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年8月16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以29.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51)。

  6、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董事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同意将《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7、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为了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将《考核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3)。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53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9月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8日

  至2023年9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周劲松、孙菁、上海谊兴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9月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5日

  (二)、登记地点: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奉贤区仁齐

  路79号)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拟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以下材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人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拟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以下材料: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

  (2)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

  3、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企业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4、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在上述登记时间及登记地点现场办理;或在不晚于2023年9月7日16时00分将上述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info@yizhongpharma.com进行出席回复。

  5、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需检查登记材料原件。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 79 号

  邮编:201401

  电话:021-37190005

  联系人:方舟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 30 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54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7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胡改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胡改蓉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胡改蓉女士,197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职律师。2003年7月至2009年6月,任职西北政法大学教师;2009年7月至今,任职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并担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曾获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上海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省部级奖项。曾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 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对与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核心员工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8日下午14点00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公司会议室

  (三) 需征集投票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4)。

  二、 征集方案

  (一) 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9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7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 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 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证明其股东身份的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的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01401

  电话:021-37190005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表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书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 2023年9月5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胡改蓉

  2023年8月1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改蓉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55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修订《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的实际情况对《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依法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行政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三、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4月19-20日实施并完成2022年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3,888,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1股,共计转增14,388,8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58,276,800股。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43,888,000股变更为 158,276,8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43,888,000元变更为158,276,800元。

  四、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的董事由9人变更为7人,公司已对《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董事人数等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修订已完成工商登记,并换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3-051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预留部分授予日:2023年8月16日

  ●股权激励权益预留部分授予量:22万股(调整后),占预留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1390%。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8月16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万股(调整后),授予价格为29.73元/股(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1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胡改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2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6、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依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以3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159.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20万股。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披露后,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息的权益分派方案,且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丧失该激励计划的股票归属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以及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依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包含预留授予)由33元/股调整为29.73元/股;首次授予人数由78人调整为68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59.3万股调整为171.49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20万股调整为22万股。详情请参阅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除上述差异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共识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9.73元/股,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2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6日,并同意以 29.7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23年8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6日,并同意以 29.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16日

  2、预留授予数量:22万股

  3、预留授予价格:29.73元/股

  4、预留授予人数:1人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权益期限或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时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6日,并同意以29.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2023年8月16日为计算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2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1.55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6544%、14.8525%、15.7482%(采用上证指数近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9%(采用公司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

  (一)本次实施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谊众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调整及数量部分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谊众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数量、首次授予人数、预留授予数量之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谊众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预留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2、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3、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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