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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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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3-07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3年7月26 日、2023年8月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债权人达州百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预重整及重整申请,拉萨中院已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为拉萨中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不代表拉萨中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分别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二)、(三)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截至公告日,公司 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3,137.25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82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 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股价近期波动较大,于2023年7月下旬至今涨幅比例达约114%。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文件中披露的预重整及重整事项不确定性、业绩亏损、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等重大风险因素,并关注二级市场有关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西发,股票代码:000752)于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7.6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号、[2023]18号、[2023]19号、[2023]20号),相关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债权人达州百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预重整及重整申请,拉萨中院已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为拉萨中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不代表拉萨中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预重整期间,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情况。

  3、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23-074)。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决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分别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二)、(三)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3-07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号、[2023]18号、[2023]19号、[2023]2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已出现回收风险的大额应收款项坏账计提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经查,2022年你公司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6,257.49万元,占上述应收款总额的14.24%。上述欠款人并未按承诺还款,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也未按承诺代偿或提供任何担保,已经出现明显的信用减值迹象。年审机构无法对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发表意见。你公司在未采取有效催收措施且未获得新的履行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的信用损失与正常账龄计算的其他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相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导致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二)子公司应付股利会计处理错误

  你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中披露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2018年分别向西藏发展及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各分红0.95亿元,共计1.9亿元。金脉青枫分红款项实际由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获取。工商登记显示,拉萨啤酒股东一直是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拉萨啤酒将对非公司登记股东分配股利列示为利润分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门/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2022年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 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257.49万元,占上述应收款项总额的 14.24%。上述欠款人并未按承诺还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未按承诺代偿或提供任何担保。对已经出现明显的信用减值迹象,公司在未采取有效催收措施且未获得新的履行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的信用损失与正常账龄 计算的其他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相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罗希作为公司董事长,陈婷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唐逸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西藏发展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周佩、李天霖作为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西藏发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诺

  2022年4月,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4.59亿元应付款项向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 未对2022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2022年4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

  《关于对谭昌彬、于宏卫、林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披露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2018年分别向西藏发展及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各分红0.95亿元,共计1.9亿元。金脉青枫分红款项实际由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获取。工商登记显示,2016年以来拉萨啤酒股东一直是西藏发展和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拉萨啤酒将对非公司登记股东分配股利列示为利润分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谭昌彬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于宏卫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林兰作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应当对西藏发展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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