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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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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45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7,308,58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7,308,58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核准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31号),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66,667股,并于2022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00,1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33,46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0,1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366,66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4名,分别为营口盛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金实业”)、辛伟荣、玄永强、母庆彬,前述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308,58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3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8月2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46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0,1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366,667股。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首次授予的1,01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过户,并取得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4,481,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1,115,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366,667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对其持有的本次上市流通股份所做出的有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营口盛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伟荣、玄永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母庆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3、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4、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发行人间接股东江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2023年2月,因原保荐代表人丁尚杰先生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裕恒先生接替丁尚杰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发上市项目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首发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张裕恒先生、陈邦羽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308,58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

  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

  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中,辛伟荣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玄永强为公司董事,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参照上述规定,辛伟荣和玄永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董监高限售股,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八、公告上网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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