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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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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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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8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14日在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大楼十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姚宏先生、卢超军先生、杨玉海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曹龙祥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5万股,授予价格为15.6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2.5万份,行权价格为32.12元/份。(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鉴于4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降级,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6.00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报备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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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三)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14日在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大楼十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新春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的公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5万股,授予价格为15.6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2.5万份,行权价格为32.12元/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慎审核后认为:本次取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降级,我们同意按照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15日

  报备文件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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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数量为32.5万股,授予价格为15.62元/股。

  ●股票期权授予的数量为32.5万份,行权价格为32.12元/份。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5万股,授予价格为15.6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2.5万份,行权价格为32.12元/份。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8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姚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4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

  4、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5万股,授予价格为15.6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2.5万份,行权价格为32.12元/份。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二批)情况

  1、授予日:2023年8月14日

  2、授予数量:32.5万股

  3、授予人数:10人

  4、授予价格:15.62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13.27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14.2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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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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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二批)情况

  1、授予日:2023年8月14日

  2、授予数量:32.5万份

  3、授予人数:10人

  4、行权价格:32.12元/份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6.53元;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8.51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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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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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预留权益授予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方可解除限售/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以2023-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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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①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②BD引入产品发生的相关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际承诺。

  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根据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办理解除限售/行权事宜。

  (1) 任一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实现业绩不低于考核业绩目标100%时,则该期间对应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对应的股票期权全部可以行权。

  (2) 任一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实现业绩不低于考核业绩目标的90%时,但低于100%时,则归属于该期间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业绩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比例解除限售,归属于该期间的股权期权按照业绩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比例行权。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剩余不得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3) 任一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实现业绩低于业绩考核目标条件90%时,归属于该期间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归属于该期间的股权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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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各年度实现业绩不低于考核目标的90%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行权数量×个人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其中,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行权数量=个人持有的归属于该期间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未达标”时,视为持有人未满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该持有人持有的归属于该期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该持有人持有的归属于该期间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考核结果为“良好”时,视为持有人部分满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该持有人持有的归属于该限售/等待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80%的数量进行解除限售/行权,剩余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剩余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考核结果为“优秀”时,视为持有人完全满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该持有人持有的归属于该期间的限制性股票完全解除限售,归属于该期间的股票期权完全可以行权。

  (六)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公司拟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2.5万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32.5万份,本次授予后剩余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若未能在本激励计划经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相关情况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5万股,授予价格为15.6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2.5万份,行权价格为32.12元/份。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与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行权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为每股11.38元。

  2、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23年8月1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32.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市场价格:27.00元/股(采用授予日收盘价)

  (2)行权价格:32.12元/份

  (3)有效期为:4年、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16.39%、17.5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4年和5年的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 2.3398%、2.4247%(分别采用中国国债4年、5年收益率)

  (6)股息率:3.2617%(取授予日公司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三)本次授予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已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14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合计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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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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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此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鉴于4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降级,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6.00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90,000股,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190,000元,公司将及时披露回购注销完成公告。

  二、 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2、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材料邮寄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业证券部

  (2)申报时间:自2023年8月15日起45天内。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曹伟、石珊

  (4)联系电话:0523—89719161

  (5)传真:0523-89719009

  (6)邮编:225441

  (7)电子邮箱:jcyy@jumpcan.com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19万份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9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6.00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鉴于4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降级,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6.00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8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姚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4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

  4、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鉴于4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降级,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万股。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约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8元(含税)。由于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其相应的现金分红均由公司代为收取,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6.00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相应减少19万股,变更为921,120,660股。

  单位:股

  ■

  注1:本次变动前的股权结构以截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的总股本921,716,660股为基础。

  注 2:本次变动后的股权结构以本次变动前的股权结构为基础,且仅考虑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

  六、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股东的权益。本次事项所涉及的最终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取消1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鉴于4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降级,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6.00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八、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慎审核后认为:本次取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降级,我们同意按照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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