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1号),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科军工”)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01,378,9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58,465,531.2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2,913,368.7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6-00004号)。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科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宜春先锋军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先锋”)、九江国科远大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国科”)、江西星火军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军工”)、江西新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机械”)、江西航天经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经纬”)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北路支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子公司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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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宜春先锋军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九江国科远大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甲方四:江西星火军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
甲方五:江西新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五”)
甲方六:江西航天经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六”)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统称为“甲方”)
乙方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8115701011500292969、8115701012400292968、8115701011500292971、8115701011700292972、640837834、640821757、640836448、640829520、640863741 ,截至2023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统筹规划建设项目、产品及技术研发投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其他方主体设定担保、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使用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世超、陈轶劭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丙方持叁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作甲方存档备用。
四、备查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