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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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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92        证券简称:浩瀚深度    公告编号:2023-023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跃先生召集,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谨慎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 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即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二者孰高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出现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限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2.11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5. 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8. 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9. 募集资金的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0.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1.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三)签署、修改、补充、批准、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订、报送文件等;

  (五)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六)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七)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八)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十)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可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以上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深度合成鉴伪采集及预处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将基于公司的高速解码技术、文本文件还原技术、FPGA开发技术积累,通过租赁场地及购置相应软硬件设备,扩充现有研发团队规模,开展深度合成鉴伪采集及预处理系统研发工作,并针对产品进行相应的市场推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以信用方式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总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为1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来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292        证券简称:浩瀚深度         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4日以邮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洪利先生主持,应出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谨慎论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 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即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二者孰高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出现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限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2.11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5. 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8. 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9. 募集资金的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0.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1.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十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监事会认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同意《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深度合成鉴伪采集及预处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将基于公司的高速解码技术、文本文件还原技术、FPGA开发技术积累,通过租赁场地及购置相应软硬件设备,扩充现有研发团队规模,开展深度合成鉴伪采集及预处理系统研发工作,并针对产品进行相应的市场推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深度合成鉴伪采集及预处理系统建设项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加快市场拓展具有积极作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以信用方式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总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为1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来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292        证券简称:浩瀚深度         公告编号:2023-025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3 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33号文同意注册申请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28.6667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6.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0,587,205.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8,894,910.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692,294.81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2)第102009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制定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及管理及监督作了详细规定,并得到严格执行。

  2022年8月1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65,058.72万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不含税)6,088.86万元,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58,969.86万元。

  截止2023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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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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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募投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1、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8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为人民币7,385,31万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102196号”。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人民币7,385,31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385,31万元已全部置换完毕。

  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对外转让的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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