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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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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8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8月10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支持公司发展。本次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董事会同意“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计划。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公告》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董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以上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宁波海曙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8月28日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8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3年8月10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未改变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公告》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上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8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96,084,327股,发行价格为1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9,026,992.2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251,744.7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8,775,247.51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05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情况

  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拟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是对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支持公司发展。本次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计划。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未改变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未改变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议案》。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募集资金使用结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89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被担保对象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63.08%,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8月10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燕华”)向中国银行宁波海曙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上述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5月10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71号燕宁大厦19层08、09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原料及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器材(除发射装置)、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贸易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持有55%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3月31日 /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用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浙江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宁波海曙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担保期限:一年

  具体授信币种、金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授信形式及用途等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董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浙江燕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浙江燕华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0.70%,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122,456.7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13%。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8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了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于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96,084,327股,发行价格为1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9,026,992.2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251,744.7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8,775,247.51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05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等)需求,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应付票据支付或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支付)的款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并在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业务时,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将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9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23日(星期三),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表:

  ■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8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上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8月23日(星期三)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8月24日下午3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1707传真号码:021-5168525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21-31115900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2、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24”,投票简称为“普利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28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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