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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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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3-042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7,466,292股,限售期为36个月,占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康希诺”或“公司”)总股本的19.18%。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因2023年8月13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0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8号)同意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00,000股(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20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47,449,89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2,130,253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9名(含尚未确权的股东人数,其对应持有的公司股份暂登记在“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名下),为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刘建法、刘宣、天津千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千益”)、天津千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千睿”)和天津千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千智”),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7,466,29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9.18%。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8月14日起上市流通(因2023年8月13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1、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涛担任管理合伙人的天津千益、天津千睿、天津千智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宣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刘建法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管王靖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A股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已辞任监事廖正芳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作为公司持有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A股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内资股和非上市外资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康希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科创板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保荐人对康希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7,466,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8%,限售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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