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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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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信宇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分别系: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生证券信宇人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除此之外无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本次发行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超过10名,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443.8597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66.5788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5.00%,未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244.3859万股,认购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拟认购比例及金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民生投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约为122.192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二)战略配售对象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民生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

  (2)备案情况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并取得产品编码为SB4930的备案证明。

  (3)实际支配主体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④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按监管要求报告相关机构。

  ⑤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⑦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由于交易规则或监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与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或管理人为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

  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等)进行调整。

  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办理、停止或拒绝为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事宜。

  ⑩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获得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投资经验、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必备信息及证明文件:有权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集合计划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有权拒绝接受认购、参与申请或依法采取为非合格投资者办理退出等措施。投资者如以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计划的,经核查如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有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全部份额予以强制退出(该等强制退出不受本计划封闭期限制)。

  依照反洗钱及税收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投资者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有权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

  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计划,可制定和调整有关本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民生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系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非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该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6)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股金额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等情况如下:

  ■

  注1: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8月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核查,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具备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7)董事会决议履行情况

  2023年7月4日,信宇人召开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2、民生投资

  (1)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限售期限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和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和民生投资分别签订了战略配售协议。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对象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系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民生投资目前合法存续,系保荐人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因此,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核查结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民生投资参与认购发行人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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