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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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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浦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规则和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初步询价、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回拨机制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长城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4、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8月9日(T-4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不得高于最低价格的120%。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本次网下发行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上限为45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1.84%,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50万股。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7月31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8月2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参与本次多浦乐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3年8月8日(T-5日)12:00前通过长城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emp.cgws.com)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年8月8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年8月9日,T-4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31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其相关要求,确保其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资产规模金额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2日,T-9日)的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长城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平台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31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总资产金额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2日,T-9日)的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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