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8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524.53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85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16.50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03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3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03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9.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锋、孙耀忠、李明黎、刘红玉、李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监事摆向荣、王宇、李永泉,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杨子彬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孙耀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21.255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0%;反对7.44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2%;弃权0.01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2.9375%;反对7.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6.9994%;弃权0.01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632%。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17.36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7.1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6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4.7063%;反对7.1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5.2937%;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杨子彬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