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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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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032元(含税)调整为0.03200元(含税,与调整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相同系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原因所致)。

  ●本次调整的原因: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巨星转债”已于2022年10月3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维持分配总额不变,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2023年6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06,094,309股,以此计算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6,195,017.89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2023-033)。

  二、本次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巨星转债”已于2022年10月3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3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已由2022年12月31日的506,094,309股增加至506,102,259股。根据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巨星转债”将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巨星转债”停止转股和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基于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200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16,195,017.89÷506,102,259=0.03200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0.03200×506,102,259=16,195,272.29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总股本506,102,2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195,272.29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25.24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25.21元/股

  ●“巨星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8月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63号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1,0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张,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25%、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28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5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巨星转债”,债券代码“113648”。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巨星转债”自2022年10月3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25.24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06,094,309股,以此计算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6,195,017.89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2023-033)。

  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195,272.29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根据《募集说明书》,“巨星转债”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巨星转债”本次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巨星转债”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

  综上,“巨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5.24元/股调整为25.2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8月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停止及恢复转股时间

  “巨星转债”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7日(权益分派登股权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8月8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20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6,102,2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195,272.29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先生、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200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80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2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就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2050265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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