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6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围海股份”)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60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公司子公司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阳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适用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后一个年度(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宏力阳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96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本次担保为前次担保的到期续保,故本次担保前后担保余额不变。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6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建

  注册资本:捌仟陆佰肆拾捌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交通设施维修;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船舶租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围海股份 90.91%,孙张波 3.41%,张志建 5.68%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宏力阳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债务人: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保证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960万元。

  保证范围:根据合同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8月1日,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899.94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7%,其中包括42,899.94万元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