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3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含),回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1)。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2023年7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 %,已支付的总金额为0元(含交易费用)。
自本次回购实施起始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048,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5%,购买的最高价为51.72元/股,最低价为47.35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00,034,210.40元(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继续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网站(https://www.goodix.com)发布了《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网站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均与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5、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