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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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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3年7月31日,屹唐新程与中国四维签署了《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屹唐新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屹唐新程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中国四维持有的147,843,309股四维图新股份,使中国四维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由8.21%减少至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回购、保底等特殊协议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唐新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屹唐新程将直接控制上市公司147,843,309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2%,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此外,亦庄国投全资下属企业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唐同舟”)目前持有四维图新80,000,000股股份,占四维图新总股本的3.36%,为四维图新第三大股东。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屹唐新程实际控制人亦庄国投将合计控制四维图新9.58%股份的表决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23年7月31日签署,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屹唐新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本内容

  1、标的股份

  中国四维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四维图新147,843,309股股份。

  2、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转让对价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即2022年8月26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目标公司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基于前述原则,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的对价为14.08元,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为2,081,633,790.72元。

  (1)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金额相当于转让对价30%(即624,490,137.22元)的缔约保证金。本协议签署之前,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报名保证金等,共计300,000,000元)均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缔约保证金,即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324,490,137.22元。

  如受让方未能按期全额支付缔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10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45日的,自逾期之日起,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缔约保证金部分的30%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为免疑义,若本次交易不再实施,按照上述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或逾期违约金应从受让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其余部分转让方应在本次交易不再实施之日起3日内退还受让方;若受让方逾期付款,但本次交易继续实施的,受让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已全额转为缔约保证金的,受让方应另行向转让方支付按照前述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或逾期违约金。

  (2)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后,受让方应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出具同意批复意见即确认协议生效后且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相关审批文件提供给受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转让对价。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缔约保证金等,共计624,490,137.22元)均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转让对价,即受让方应另行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457,143,653.50元。

  如受让方未能按期全额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10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45日的,自逾期之日起,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转让价款的30%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为免疑义,若本次交易不再实施,按照上述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或逾期违约金应从受让方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其余部分转让方应在本次交易不再实施之日起3日内退还受让方;若受让方逾期付款,但本次交易继续实施的,受让方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已全额转为转让对价的,受让方应另行向转让方支付按照前述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或逾期违约金。

  3、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提交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且受让方支付金额相当于转让对价30%(即624,490,137.22元)的缔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

  如因转让方原因,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金额相当于转让对价30%(即624,490,137.22元)的缔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仍未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金额相当于转让对价30%(即624,490,137.22元)的缔约保证金后20个工作日内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符合条件的批复意见,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转让方发出退还缔约保证金通知。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全部缔约保证金。如转让方逾期退还缔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缔约保证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10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缔约保证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45日的,自逾期之日起,转让方应按照缔约保证金的30%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过户登记

  转让方负责向深交所缴纳经手费。在取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同意批复意见且受让方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且受让方应配合)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中证登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如因转让方原因,在取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同意批复意见且受让方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或标的股份已无法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转让方发出退还转让对价的通知,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指定账户退还全部转让对价。如转让方逾期退还转让对价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转让对价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10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转让对价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45日的,自逾期之日起,转让方应按照转让对价的30%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交割日定义

  转让方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合法持有者,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等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所有股东权利。

  4、过渡期安排

  (1)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过渡期内,根据中国法律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或其股东权益的行为。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在过渡期内不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2)签署任何协议使本次股份转让受到任何限制或不利影响;

  3)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遭受损失或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

  (2)在过渡期内,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主动提议或同意且需确保其提名的董事不得主动提议或同意以下事项:修改目标公司章程;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但根据本协议约定辞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更换目标公司核心员工、设置员工期权计划、对员工薪酬作出重大调整;变更目标公司主营业务。

  (3)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损益由相应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5、锁定及减持安排

  受让方承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标的股份将按照中国法律、深交所的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届满后,受让方将按照中国法律、深交所的监管规则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等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6、公司治理

  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成其向目标公司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一名董事(具体为现任目标公司的董事长)辞去该等职务。同时,受让方应向目标公司提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承诺其将确保自身及自身向目标公司提名/委派的董事在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受让方向目标公司提名董事事项时与受让方的意见保持一致,以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目标公司董事。

  7、税金及费用负担

  与筹备、谈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税款和费用,均应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双方未做事先书面约定的费用,则由发生费用的一方自行承担。

  8、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况(以下简称“违约事件”),视为该一方违反了本协议:

  1)一方不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

  2)一方向对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存在遗漏或有误导;

  3)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2) 若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出现违约事件,未违约的对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及时纠正行为,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解除本协议;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事件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守约方因违约事件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费用及支出予以及时、充分的赔偿;

  4)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为免歧义,守约方根据上述(2)第1)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协议约定的每一项权利和救济均不排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救济,也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守约方就违约方任一违约事件放弃相关权利和救济,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9、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1)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且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方应于不晚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次日向受让方通知本协议生效事宜并于前述批准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

  双方应尽最大合理商业努力促使上述生效条件尽快实现。

  (2)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3)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且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期限),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交割仍未完成;

  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适用法律终止。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147,843,309股股份均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 转让方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A股证券账户之日。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屹唐新程拟以14.08元/股,合计2,081,633,790.72元的价格受让中国四维持有的四维图新147,843,309股普通股,占目前四维图新总股本的6.22%。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款项均系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除图小象合伙外,各合伙人出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四维图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图小象合伙系四维图新副董事长、总经理程鹏控制的北京澄智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程鹏、姜晓明、毕垒、梁永杰、孟庆昕等5名上市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本次权益变动。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总价款为2,081,633,790.72元,价款分期支付安排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四维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国四维应促成其向四维图新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一名董事(具体为现任四维图新的董事长)辞去该等职务。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提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中国四维承诺其将确保自身及自身向上市公司提名/委派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事项时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意见保持一致,以审议通过选举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董事。

  除上述承诺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屹唐新程无其他对四维图新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屹唐新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其他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外,屹唐新程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四维图新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自己股东权利的同时承担股东相应的义务。

  为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后四维图新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得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承诺人。

  2、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及住所,并独立于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规范运作;保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4、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独立运作,保证除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保证采取合法方式减少或消除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6、上述承诺于本企业控制上市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由此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承诺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四维图新的主营业务为聚焦汽车智能化主赛道,发展智云、智驾、智舱、智芯四大解决方案,同时聚焦智能交通、数字孪生城市解决方案。四维图新产品覆盖了从底层地图数据、车载芯片,到上层智能驾驶和智能座舱应用,形成了以地图为底座,面向智能汽车的智云、智驾、智舱、智芯全栈式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在政企领域,聚焦智能交通和智能城市解决方案。

  屹唐新程于2022年10月由亦庄国投设立,设立至今未满三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亦庄国投为北京经开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投资服务的新型国有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与四维图新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在本企业控制上市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期间,不会从事与四维图新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并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如本企业违反前述不竞争义务,应于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或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及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就未来可能与四维图新及其子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当的利益。

  2、本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方式减少或消除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允、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于本企业控制上市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形(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2023年7月,屹唐新程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本企业出资总额增加及引入图小象合伙作为本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议案。

  图小象合伙系四维图新副董事长、总经理程鹏控制的北京澄智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程鹏、姜晓明、毕垒、梁永杰、孟庆昕等5位上市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图小象合伙对屹唐新程出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相关部分内容。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10月设立,设立至今未满三年,且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亦庄国投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亦庄国投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主要内容大信会计事务所对亦庄国投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1-04422号),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亦庄国投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亦庄国投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编制。亦庄国投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保持一致。

  亦庄国投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文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四维图新、屹唐新程,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屹唐新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唐雪峰

  2023年8月1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屹唐新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唐雪峰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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