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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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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农机”、“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457.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鉴于威马农机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工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保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涉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本次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据此出具如下专项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下:

  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基金”);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1、跟投机构长江创新(如有)

  (1)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创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长江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长江创新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江创新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新为长江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长江创新的控股股东为长江证券,无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证券为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的控股股东,长江创新为长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创新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存在关联关系;长江创新与发行人威马农机无关联关系。如发生跟投情形,长江创新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长江证券为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的控股股东,长江创新为长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长江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江创新出具的承诺函,长江创新(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长江创新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有)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新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2、本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发行人的股票在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主承销商未单独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亦未向或承诺向本公司输送不正当利益。

  5、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本公司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本公司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9、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在该等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1、本公司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12、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将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进行了充分披露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4、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成立,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项下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强制跟投情形之一的前提下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承诺事项执行完毕之日止。”

  2、中农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农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农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农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农基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农基金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农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农基金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农基金共有四家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各股东分别持股25%,无控股股东;中农基金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穿透后合计持有中农基金共89.5%股权。

  (3)关联关系

  根据中农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农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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