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3-046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7号)和《关于对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安必平”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26 日至6月29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安必平股票64.01万股,成交金额2008.59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必平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份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披露的数量。2023年2月 14日,安必平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其中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睿泓)计划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98,474 股、149,217股公司股份。2023年3月7日至6月29 日,杭州高特佳合计减持340,000股,超额减持41,526股;杭州睿泓合计减持166,831股,超额减持17,614股。

  二是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1%。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6月29 日,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等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16,941股,减持比例1.3006%,超额减持比例0.3006%。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1、公司股东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补救措施, 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合规和自律意识。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