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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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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本次注销事项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丰控股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期行权及注销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0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丰控股”)于 2023年8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42.431元/股调整为42.18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3年8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的总股本4,895,202,373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份40,740,183股后的4,854,462,1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红利为0.2479193元/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2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第七节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42.431-0.2479193≈42.183元/股。

  3、调整结果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行权价格由42.431元/股调整为42.183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此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丰控股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期行权及注销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28名,涉及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96.4763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89,520.2373万股的0.18%,行权价格为42.183元/股。

  2、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简称:顺丰JLC1

  3、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代码:037259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集中行权模式

  5、本次可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7、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471人,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不超过6,0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3%。其中,首次授予4,985.91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3.1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2%;预留1,014.09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6.9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②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7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7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行权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方可行权。

  (4)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安排

  本计划在2022—2025年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含预留)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上述“归母净利润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营业收入,下同;

  ③计算“归母净利润率”时,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个人层面考核如下表所示:

  ■

  ②核心骨干人员个人层面考核如下表所示:

  ■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3年8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7个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行权比例为25%。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截至本公告日,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可行权期为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

  (二)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1,328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96.4763万份。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9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489.06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57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未达到100%,公司需对其当期不能行权的178.561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以上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67.6212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4,789.21万份调整为4,121.5888万份。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2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42.431元/股调整为42.183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一)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简称:顺丰JLC1

  (三)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代码:037259

  (四)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注:(1)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确认数据为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选举王卫先生、何捷先生、王欣女士、张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捷先生、李胜先生、周海强先生、耿艳坤先生、甘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5)上表仅包括本次可行权的1,328名激励对象的情况,不包括22名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0%的激励对象及99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情况。

  (五)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1,328名。

  (六)行权价格:42.183元/股(调整后)。

  (七)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八)行权安排:本次可行权期为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由公司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股份登记相关手续。

  (九)可行权日:激励对象自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行权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方可行权。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按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缴纳方式为公司代扣代缴。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注销处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在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集中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28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96.4763万份。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具体摊销费用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公司与激励对象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助于股权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十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丰控股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期行权及注销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2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要求,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得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或不再符合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条件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1,328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1,32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96.4763万份,行权价格为42.183元/股。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3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8月17日(周四)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7日(周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周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周四)上午9:15至2023年8月17日(周四)下午15:00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届时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出席对象:

  (1)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0日(周四),截至2023年8月10日(周四)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 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B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1至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议案2需逐项表决。上述议案1至议案1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上述议案已于2023年8月1日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3年8月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参加股东大会。

  (2)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材料与现场登记一致,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8月11日9: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 B 座证券事务部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欧景芬

  联系电话:0755-36395338

  传真号码:0755-36646688

  电子邮箱:sfir@sf-express.com

  5、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礼品和有价证券,与会股东、股东代表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52。

  2、投票简称:“顺丰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9:15时,结束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15:00时。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证件号码:,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

  本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对于非累积投票的提案,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注2: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进展

  继2022年3月启动、9月1日完成2022年内首次回购19.9964亿元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再次启动不超过20亿元回购。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490,528股,回购总金额为500,436,121.20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21%,平均成交价为47.70元/股(最高成交价为54.4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5.70元/股)。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关于回购事项具体内容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2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0月31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82,475,027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1)开盘集合竞价;(2)收盘前半小时内;(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回购股份期间除外)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以用于员工激励,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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