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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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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结构图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屹唐新程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唐新程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屹唐新程的有限合伙人图小象合伙为四维图新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的持股平台,其合伙人情况如下表:

  ■

  北京澄智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图小象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东结构如下: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设立

  (1)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仅为持有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合伙人获取经济效益。除持有四维图新股份及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临时投资外,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任何其他经营或投资活动。

  (2)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设立之日起20年。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可根据其经营需要决定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屹唐敦胜,其住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6层601-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屹唐盛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亦庄投资中心、图小象合伙,具体如下:

  1)亦庄投资中心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3层2304-1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图小象合伙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2层22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澄智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情况如下:

  ■

  第三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屹唐敦胜,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合伙协议选定屹唐敦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或任何报酬。

  (2)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为:

  1)召集合伙人会议;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如涉及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事项,需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执行。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屹唐敦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担任。

  屹唐敦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更换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一并同时更换为屹唐敦胜新更换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伙企业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对外投资

  (1)投资目标及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四维图新进行投资;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变更对四维图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或减持四维图新股份)。

  合伙企业的资金除用于对四维图新进行投资、支付合伙费用外,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与前述某类方式风险水平相当的现金管理工具(本合伙协议中简称“临时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事项由合伙人会议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策意见具体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3)举债及担保

  合伙企业进行任何举债、对外担保和保证,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费用及损益分配

  (1)合伙费用

  合伙费用包括开办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费用及合伙企业自身的开销,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支付。

  (2)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

  1)合伙企业处置四维图新股份获得的收入;

  2)合伙企业从四维图新获得的分红、股息等;

  3)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孳息);

  4)合伙企业因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的税收返还或补贴;

  5)合伙企业的其他收益。

  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扣除合伙费用后,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期限内,按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但前提是不违反本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的约定。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各合伙人在此单独且不连带地陈述和保证,于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时:

  (1)其系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具备认缴合伙企业出资、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

  (2)其签订本合伙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如适用),代表其在本合伙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合伙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中国法律、其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合伙企业;

  (5)除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作为合伙人取得收益分配和处置所得外,其不会利用其合伙人身份和地位从合伙企业谋取其他经济利益;

  (6)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情形。

  第七条入伙、退伙、合伙份额转让和身份转变

  (1)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合伙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不得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或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

  (2)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合伙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不得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亦不得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但是,以受让方完全承继和接受亦庄投资中心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亦庄投资中心根据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除亦庄投资中心外的其他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人会议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配合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所必需的各类文件以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配合亦庄投资中心顺利完成前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3)出质禁止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亦不得转换为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的职能

  1)合伙人会议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如下事项:

  ①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等事项;

  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及金额等;

  ③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④聘用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⑤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⑥决定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⑦审议批准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持有的四维图新的股份);

  ⑨合伙企业进行临时投资;

  ⑩合伙企业进行任何举债、对外担保和保证;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退伙、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同意新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或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或出资结构变动的事宜;

  ?除名或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

  ?对本合伙协议进行的修改;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事宜;

  ?与合伙企业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但本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的安排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国法律规定及本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合伙人会议决定有关四维图新的如下事项:

  ①合伙企业增持或减持四维图新股份;

  ②合伙企业向四维图新股东大会提案;

  ③合伙企业作为四维图新股东对如下有关四维图新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A、 增发股票;

  B、确定、变更或增加募集资金用途;

  C、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D、 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事宜;

  E、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F、 除合伙企业以外其他四维图新股东提出的涉及、引起或可能引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以及其他损害四维图新利益的议案;

  ④决定合伙企业作为四维图新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涉及的其他事项。

  (2)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机制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合伙人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普通决议由合伙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3) 本合伙协议第八条(1)中所述事项中,第1)条第②、⑧、⑩至?项和第2)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各方进一步确认并承诺,在合伙人会议审议第八条(1)中第2)条第③项第F小项所述事项时,各合伙人同意按照图小象合伙的意见对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但按照图小象合伙的意见作出相关决议将损害亦庄投资中心和/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亦庄投资中心判断并向图小象合伙做出说明)的情形除外。

  4)除亦庄投资中心外的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受让方完全承继和接受亦庄投资中心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亦庄投资中心根据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除亦庄投资中心外的其他合伙人应在合伙人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并配合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所必需的各类文件以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配合亦庄投资中心顺利完成前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5)若全体合伙人对于所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合伙人应继续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在协商讨论完毕后再次对相关事项进行第二次表决;若在合伙人会议第二次表决中全体合伙人仍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该等事项不再推进。如前述事项为涉及在四维图新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则合伙企业应对相关议案投弃权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届时作出合伙企业在四维图新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时应投弃权票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况(以下简称“违约事件”),视为该方违反了本合伙协议:

  1)一方不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履行本合伙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

  2)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存在遗漏或有误导;

  3)本合伙协议约定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2)若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出现违约事件,未违约的其他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合伙协议项下义务,且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9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就守约方因违约事件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费用及支出予以及时、充分的赔偿;

  3)本合伙协议约定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3)如应按而未按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进行内部决策审批,合伙企业和/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实施的该等相关行为均为无效,各方应尽最大合理商业努力促使相关主体恢复到该等行为未实施前的状况,违约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本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每一项权利和救济均不排斥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救济,也不排斥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5)守约方就违约方任一违约事件放弃相关权利和救济,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伙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唐新程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屹唐新程《合伙协议》,北京屹唐敦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屹唐新程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分别介绍屹唐敦胜、亦庄国投的情况。

  1、屹唐敦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屹唐敦胜基本信息如下:

  ■

  屹唐敦胜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设立

  (1)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仅为投资屹唐新程并通过屹唐新程进一步持有四维图新的股份,为合伙人获取经济效益。除作为屹唐新程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屹唐新程的合伙份额及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临时投资外,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任何其他经营或投资活动。

  (2)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设立之日起20年。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可根据其经营需要决定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屹唐盛图,其住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2层201-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亦庄投资中心、图小象合伙,具体如下:

  1)亦庄投资中心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3层2304-1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图小象合伙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2层22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澄智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情况如下:

  ■

  第三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屹唐盛图,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合伙协议选定屹唐盛图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或任何报酬。

  (2)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为:

  1)召集合伙人会议;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如涉及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事项,需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执行。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屹唐盛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担任。

  屹唐盛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更换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一并同时更换为屹唐盛图新更换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伙企业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对外投资

  (1)投资目标及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屹唐新程进行投资;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变更对屹唐新程的投资。

  合伙企业的资金除用于对屹唐新程进行投资、支付合伙费用外,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与前述某类方式风险水平相当的现金管理工具(本合伙协议中简称“临时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事项由合伙人会议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策意见具体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3)举债及担保

  合伙企业进行任何举债、对外担保和保证,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费用及损益分配

  (1)合伙费用

  合伙费用包括开办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费用及合伙企业自身的开销,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支付。

  (2)收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

  ①合伙企业处置屹唐新程合伙份额获得的收入;

  ②合伙企业从屹唐新程获得的分红、收益等;

  ③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孳息);

  ④合伙企业因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的税收返还或补贴;

  ⑤合伙企业的其他收益。

  2)合伙企业按上述第1)条第①、②项取得的收益,扣除合伙费用后,在合伙企业收到该等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有限合伙人按照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收益分配。合伙企业按上述第1)条第③、④、⑤项取得的收益,扣除合伙费用后,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期限内由有限合伙人按照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收益分配。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但前提是不违反本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的约定。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各合伙人在此单独且不连带地陈述和保证,于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时:

  (1)其系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具备认缴合伙企业出资、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

  (2)其签订本合伙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如适用),代表其在本合伙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合伙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中国法律、其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合伙企业;

  (5)除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作为合伙人取得收益分配和处置所得外,其不会利用其合伙人身份和地位从合伙企业谋取其他经济利益;

  (6)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情形。

  第七条入伙、退伙、合伙份额转让和身份转变

  (1)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合伙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不得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或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

  (2)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合伙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不得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亦不得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但是,以受让方完全承继和接受亦庄投资中心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亦庄投资中心根据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除亦庄投资中心外的其他合伙人应在合伙人会议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配合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所必需的各类文件以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配合亦庄投资中心顺利完成前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3)出质禁止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亦不得转换为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的职能

  1)合伙人会议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如下事项:

  ①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等事项;

  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及金额等;

  ③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④聘用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⑤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⑥决定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⑦审议批准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⑨合伙企业进行临时投资;

  ⑩ 合伙企业进行任何举债、对外担保和保证;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退伙、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同意新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或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或出资结构变动的事宜;

  ?除名或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

  ?对本合伙协议进行的修改;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事宜;

  ?与合伙企业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但本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的安排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国法律规定及本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作为屹唐新程的普通合伙人,在屹唐新程的合伙人会议审议屹唐新程涉及的如下事项时行使表决权:

  ①变更屹唐新程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等事项;

  ②合伙人向屹唐新程缴付出资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及金额等;

  ③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屹唐新程提供服务;

  ④聘用屹唐新程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⑤订立与屹唐新程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⑥决定开立、维持和撤销屹唐新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⑦审议批准应由屹唐新程承担的费用;

  ⑧转让或者处分屹唐新程的财产(不包括转让或处分屹唐新程持有的四维图新的股份);

  ⑨屹唐新程进行临时投资;

  ⑩ 屹唐新程进行任何举债、对外担保和保证;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屹唐新程的出资、退伙、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同意新的合伙人对屹唐新程出资或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屹唐新程的合伙人和/或出资结构变动的事宜;

  ?除名或更换屹唐新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屹唐新程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

  ?屹唐新程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

  ?对《北京屹唐新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进行的修改;

  ?屹唐新程的解散、清算事宜;

  ?与屹唐新程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但《北京屹唐新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的安排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国法律规定及《北京屹唐新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作为屹唐新程的普通合伙人,在屹唐新程的合伙人会议审议有关四维图新的如下事项时行使表决权:

  ①屹唐新程增持或减持四维图新股份;

  ②屹唐新程向四维图新股东大会提案;

  ③屹唐新程作为四维图新股东对如下有关四维图新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A、增发股票;

  B、确定、变更或增加募集资金用途;

  C、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D、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事宜;

  E、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F、除屹唐新程以外其他四维图新股东提出的涉及、引起或可能引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以及其他损害四维图新利益的议案;

  ④屹唐新程作为四维图新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涉及的其他事项。

  (2)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机制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合伙人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普通决议由合伙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3)本合伙协议第八条(1)所述事项中,第1)条第②、⑧、⑩至?项、第2)条第②、⑧、⑩至?项和第3)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各方进一步确认并承诺,在合伙人会议审议第八条(1)中第3)条第③项第F小项所述事项时,各合伙人同意按照图小象合伙的意见对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但按照图小象合伙的意见作出相关决议将损害亦庄投资中心和/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亦庄投资中心判断并向图小象合伙做出说明)的情形除外。

  4)除亦庄投资中心外的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受让方完全承继和接受亦庄投资中心作为合伙企业、屹唐新程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亦庄投资中心根据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方转让合伙企业、屹唐新程财产份额的,除亦庄投资中心外的其他合伙人应在合伙人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并配合签署合伙企业、屹唐新程财产份额转让所必需的各类文件以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配合亦庄投资中心顺利完成前述合伙企业、屹唐新程财产份额转让。

  5) 若全体合伙人对于所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合伙人应继续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在协商讨论完毕后再次对相关事项进行第二次表决;若在合伙人会议第二次表决中全体合伙人仍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该等事项不再推进。如前述事项为涉及在四维图新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则合伙企业应对相关议案投弃权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届时作出屹唐新程在四维图新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时应投弃权票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况(以下简称“违约事件”),视为该方违反了本合伙协议:

  1)一方不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履行本合伙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

  2)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存在遗漏或有误导;

  3)本合伙协议约定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2)若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出现违约事件,未违约的其他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合伙协议项下义务,且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9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就守约方因违约事件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费用及支出予以及时、充分的赔偿;

  3)本合伙协议约定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3)如应按而未按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进行内部决策审批,合伙企业和/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实施的该等相关行为均为无效,各方应尽最大合理商业努力促使相关主体恢复到该等行为未实施前的状况,违约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本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每一项权利和救济均不排斥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救济,也不排斥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5)守约方就违约方任一违约事件放弃相关权利和救济,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伙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2、亦庄国投情况

  (1)基本情况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是一家以服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北京经开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使命的国有投资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亦庄国投基本信息如下:

  ■

  (2)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亦庄国投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由北京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独资,为北京经开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投资服务的新型国有投资公司。亦庄国投紧紧围绕“产业金融、科技园区和资本运营创新服务商”功能定位,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经开区主导产业,积极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

  产业投资方面,亦庄国投践行长周期投资战略,重点支持重大战略项目,积极参与海外并购。亦庄国投建立了全方位、全流程的母基金体系,投资基金涵盖天使、VC、PE、并购等多种类型;金融服务方面,亦庄国投完善融资担保、租赁等金融服务业务,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科技园区方面,亦庄国投建设了经开区国家信创园,构建“战略引领、应用驱动、联合攻关、群体突破”创新模式,深化产业链、资金链、服务链三链融合,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亦庄国投下属主要设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庄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通明湖信息城发展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亦庄国投控制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亦庄国投拥有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attson Technology, Inc.、屹唐半导体科技(香港)有限公司3家公司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原因都主要是亦庄国投为第一大控股股东,因此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除控制子公司外,其他对亦庄国投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主要是其合营、联营企业。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亦庄国投主要的合营、联营企业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屹唐新程于2022年10月设立,设立至今未满三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其设立目的仅为持有四维图新股份。其实际控制人亦庄国投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屹唐新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亦庄国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屹唐新程及其实际控制人亦庄国投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亦庄国投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超过已发行股份5%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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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中国四维因改革发展需要,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47,843,309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22%。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四维持有上市公司195,278,651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8.21%,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四维图新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本次亦庄国投通过下属企业屹唐新程受让股份的目的,是认同四维图新的业务和战略,看好四维图新的投资价值与未来发展,同时通过积极响应中国四维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助力支持中国四维的改革与发展。

  亦庄国投作为专注服务北京经开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国有投资公司,拥有一整套政策、金融、产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工具包,以本次股份转让为契机,未来亦庄国投与四维图新、中国四维完全可以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与优势,开展更多互利合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唐新程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如需增持,屹唐新程将严格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

  屹唐新程因本次受让而取得的四维图新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过户登记时全部锁定,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不转让。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批准与授权

  2023年3月15日,四维图新刊登《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2023年3月24日,经屹唐新程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屹唐新程拟参与本次公开征集受让。

  2023年7月31日,经屹唐新程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同意与中国四维签署本次公开征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屹唐新程与中国四维签署,且已获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后续在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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