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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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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4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3203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3000案”)的情况,之后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1月26日、12月18日,2020年4月17日披露了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号、临2019-104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36号、临2020-06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1,965.55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1850案”),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21日、3月19日披露了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2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临2020-045)。

  现将上述案件的近期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林锦佳3000案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2号)。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锦佳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许树茂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审被告: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一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许树茂、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林锦佳1850案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1号)。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锦佳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一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再审尚未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按原判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之后再根据再审判决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

  四、备查文件

  1、林锦佳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2号)、((2023)粤03民申121号);

  2、太原能源公司清徐加气站案之《申诉状》;

  3、付建国案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

  4、苗玉华案之《民事起诉状书》、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传票》;

  5、呼伦贝尔农垦免渡河农场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起诉状》;

  6、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案之《执行裁定书》;

  7、郭玉兵、王其家、李鹏、张金松、叶宝莲、吕维捷、任永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8、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之《执行决定书》;

  9、吴静惠、黄义正、程与新、钟超雄、苏立安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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