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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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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49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众源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184,000万元,分期认缴,首次已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本次新认缴出资额84,000万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君正”)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5.43%;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以不超过认缴出资额为限,本次签署的《上海众源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是公司与相关方就投资合伙企业达成的意向,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合伙企业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一、投资概述

  2023年7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鄂君正签订了《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5.4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君正集团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上海众源二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KJ30T

  成立日期:2021年3月2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股权结构:上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0%,上海原源二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3.75%,上海报业集团文化新媒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3.75%,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5%。

  (二)有限合伙人

  ■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述合伙协议主体中,鄂君正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协议的其他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海众源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W4385

  成立日期:2021年6月21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众源二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432号5012室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基金管理人:上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5376)

  基金备案编号:SQZ426

  基金规模:合伙企业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184,000万元,分期认缴。首次已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本次新认缴出资额84,000万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以文化消费相关产业领域为投资重点的投资业务,实现投资效益。

  (二)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

  1、合伙人

  (1)合伙企业之唯一普通合伙人名称为上海众源二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主要经营场所/住所、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信息如下表所示。

  (2)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下表所示。

  (3)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人增加、减少、合伙人出资变动等情况不时对下表进行相应调整和更新。

  2、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

  (1)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亿肆仟万元(小写:¥1,840,000,000.00),合伙企业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通过一次或多次交割募集。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以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和为准。

  (2)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应低于伍仟万元(小写:¥50,000,000.00元),普通合伙人有权豁免上述最低认缴出资要求,但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则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

  (三)合伙期限

  1、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宣布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完成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载明的首次交割日为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首次交割日”)。

  2、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首次交割日起八(8)年(“经营期限”,如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与此不一致的,普通合伙人可在适当的时候决定变更存续期限使其与经营期限保持一致)。

  (四)投资期和退出期

  1、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自首次交割日起至下述二者较早时间点:

  (1)首次交割日后的第四(4)个周年日或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延长的投资期期限届满之日;

  (2)本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之日。

  2、投资期届满或者终止后至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的期间为退出期(“退出期”)。尽管有前述规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退出期两次,每次一年,但应就该等事项提前通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此后,经合伙人大会通过,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继续延长。延长期届满,本合伙企业未退出份额根据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算、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退出。在退出及延长期内,普通合伙人应对所投资企业/项目进行管理,并及时将投资进行变现。

  3、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延长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管理模式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选定上海众源二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适用本协议中普通合伙人相关条款。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2、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合伙人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传签等其他合理的通讯方式)方式进行。

  3、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普通合伙人不时确定的若干有限合伙人、联接投资载体投资者所提名候选人代表。普通合伙人应指定一名代表担任咨询委员会秘书,负责召集并参加咨询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4、关键人士

  关键人士指对合伙企业运营和存续有重大影响的特定人士,合伙企业关键人士为章茜女士、麦挺先生和陈韡稼先生。投资期内,若章茜女士、麦挺先生和陈韡稼先生中的任意两人:(1)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不再有关联;或(2)连续九十天不再将其必要的工作时间用于为本合伙企业服务;或(3)死亡;或(4)永久丧失行为能力;或(5)被法院生效判决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则构成关键人士事件(“关键人士事件”)。

  5、管理及管理费

  (1)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上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2)作为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含管理人指定第三方,下同)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并由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另行签署的管理协议的规定收取。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不承担任何管理费。

  (3)管理费的使用由管理人决定,以下费用由管理人在管理费中列支:

  1)管理人的日常支出,包括向其管理人员和/或雇员直接支付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3)管理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无关的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费用;

  4)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应管理人的要求,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代管理人支付上述费用,抵销其本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4)在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除非经管理人同意减免,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退出期内,年度管理费为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为避免疑义,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应为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扣减上一年度末合伙企业已变现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延长期的管理费收取由届时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

  2)管理费每年分二期支付,分别于每个日历半年度的首个工作日或之前支付完毕。合伙企业设立之后的首个支付期间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按该半年度所余日数计算,并应于合伙企业具备支付条件之时立即支付。针对非完整半年度的管理费支付期间,管理费应根据该管理费支付期间包含的实际日数按比例折算(为本条之目的,一年应以365日计算)。

  3)在合伙企业后续募集时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现有有限合伙人追加出资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对新增的认缴出资额追加收取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的管理费。

  4)为免疑义,合伙企业无需就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其所分摊的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普通合伙人亦不参与管理费的分摊;为不仅仅因为管理费的分摊影响合伙企业的投资成本等核算,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可以决定以适当方式使得管理费的收取金额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实质效果。

  (六)投资模式

  1、投资

  (1)投资策略:合伙企业不低于70%的比例将投资于文化消费相关产业领域,不超过30%的比例投向前沿技术、产业互联网等领域。

  (2)为实现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费用备付等原因的留存现金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可以通过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国债、国债逆回购、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基金、央行票据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管理。

  2、投资管理

  (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断。

  (3)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交易协议的约定、投资项目的章程\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妥善行使权利,对投资项目持续监控,致力于提升投资项目的经营业绩、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合伙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

  (4)普通合伙人将尽合理努力寻求使合伙企业的投资以适当方式退出,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及

  3)投资项目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的财产获得分配。

  (5)尽管有上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本金回收和投资收益实现不作任何保证,亦不承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方面的担保措施。

  (七)收入、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方式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来自于项目投资的可分配资金一般不再用于循环投资。为避免疑义,因临时投资取得的可分配资金可直接用于再投资项目,并且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重组、重整事宜而收到的款项可继续用于投资该项目。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可决定保留部分现金以支付合伙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费用和其他义务(“预留费用”)。

  2、可分配资金应尽快在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3、因违约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收到的其他收入或者利益,本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约定比例处理,未明确约定比例的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入所对应实缴出资中的分摊比例或者普通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其他分配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承担的合伙费用及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但本协议明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收入、收益的分配顺序

  1、合伙企业每次对其来自项目投资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时,应当首先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对该等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划分,其中,划分归属于普通合伙人、众源二期母基金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众源二期母基金,划分归属任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项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优先回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本条第(1)项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实现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计算所得的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相应实缴出资的付款日或实际到账日(以孰晚为准)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资金之日止;

  (3)再次,普通合伙人追补。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使普通合伙人在本第(3)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获得的本条第(2)项优先回报/80%*20%;

  (4)最后,收益分成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基于本条第(3)项及第(4)项所取得的收益为“收益分成”,合伙企业可根据届时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将部分收益分成直接支付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2、合伙企业终止清算时,合伙企业应对全部投资项目合并计算,按照本条第1条的约定进行统一最终核算,如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成总额超过根据本条第1条计算应得的收益分成,则普通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返还超额部分,但普通合伙人应返还部分不应超过其已获得的收益分成扣除应纳税额和任何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临时投资收入、除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现金收入将按照全体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划分;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划分。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认购私募基金份额能够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进一步了解和把握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趋势,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以不超过认缴出资额为限。本次签署的《合伙协议》是公司与相关方就投资合伙企业达成的意向,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受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行业环境、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3、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的甄选和投资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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