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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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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分别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合肥保隆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人民币2,1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1,533.46万元、人民币44,650.00万元、人民币20,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08,411.5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3.4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8,411.5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19.44%,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保隆同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宁国工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宁国保隆提供不超过2,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3年7月28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二)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317931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零捌拾万圆整

  成立时间:2006年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陈旭琳

  注册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钓鱼台路15号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轮胎气门嘴、平衡块、车轮配件、消音器排放系统等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和辅助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小型气压泵等汽车配件及汽车配件相关的电子元件、不锈钢制管、轿车副车架及仪表盘支架、空气弹簧、管材成型加工设备及配件,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QKM5X

  注册资本:柒亿圆整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签订的编号为606361122023007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期限:2023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4日。借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体现:借款额度为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整。

  (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为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至(五)项授信业务而与债务人在2023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0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 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 承兑商业汇票;

  (三) 开立信用证;

  (四) 出具保函;

  (五) 其他授信业务;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宁国保隆、合肥保隆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宁国保隆、合肥保隆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08,411.5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3.4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8,411.5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9.44%,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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