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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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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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等不得以离婚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上接A01版)专家表示,理论上,无论借助哪种形式,股东身份发生何种变化,都不应借机规避减持限制,都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担原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股东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非交易过户形式减持,与自然人股东离婚减持原理类似,都存在绕道规避股份减持有关规定的可能性,因此一并纳入规制,适用相同监管要求。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专家认为,大股东、董监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针对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将从严监管,依据证券法进行处罚、采取措施,交易所也可采取自律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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