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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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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7月24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7月24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玉华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满足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6,03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7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上述事项业经公司监事会核查通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6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1年6月1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68.015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2年7月5日。

  10、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应地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8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13、2023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

  15、2023年7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24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7月14日,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6,03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76%,具体如下:

  ■

  注:

  1、上述表格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归属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80%;“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剩余归属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尚待回购注销的归属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0%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2、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其中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激励对象,作为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9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满足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9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56,037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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