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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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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或“公司”)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昌”)向嘉华再生(江苏)增资,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布纶特”)向嘉华尼龙(江苏)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放弃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本次增资扩股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扩股后,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仍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为上述4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部分董监高参与相关合伙企业的出资,故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以及向关联自然人发放薪酬外,公司与相关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实现企业发展利益和核心骨干利益紧密捆绑,支持推进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促进公司在锦纶领域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分别向嘉华再生(江苏)增资2,500万元、1,500万元(分别增加注册资本2,427.18万元、1,456.3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分别向嘉华尼龙(江苏)增资1,800万元、1,200万元(分别增加注册资本1,578.95万元、1,052.63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嘉华再生(江苏)注册资本将由80,000万元增至83,883.49万元,嘉华尼龙(江苏)注册资本将由60,000万元增至62,631.58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嘉华再生(江苏)的股权比例由100%变更为95.37%,持有嘉华尼龙(江苏)的股权比例由100%变更为95.80%,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

  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为上述4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监事刘小阳女士、财务总监李增华先生参与本次相关合伙企业的出资,故本次增资主体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沈卫锋先生、沈俊超先生回避表决,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以及向关联自然人发放薪酬外,公司与相关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为上述4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沈俊超先生、监事刘小阳女士、财务总监李增华先生参与本次相关合伙企业的出资,故本次增资主体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CK90KDXW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3室-48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俊超

  出资额:2,500万元

  成立时间:2023年5月25日

  2、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CKFUUR2P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3室-51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俊超

  出资额:1,500万元

  成立时间:2023年6月12日

  3、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CKO1BL1H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3室-50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俊超

  出资额:1,800万元

  成立时间:2023年05月29日

  4、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CMEU8597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3室-49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俊超

  出资额:1,200万元

  成立时间:2023年6月6日

  以上合伙企业是专为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暂无相关财务数据,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俊超先生现为公司董事,经查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增资)的标的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和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一)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27GGR34Q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营业期限:2021年11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台华大道1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嘉华再生(江苏)实收资本为46,950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具体以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嘉华再生(江苏)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其他情况说明:嘉华再生(江苏)权属清晰,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查询,嘉华再生(江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27GGLG2K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营业期限:2021年11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台华大道5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嘉华尼龙(江苏)实收资本为 38,000 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具体以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嘉华尼龙(江苏)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其他情况说明:嘉华尼龙(江苏)权属清晰,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查询,嘉华尼龙(江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拟接受增资扩股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3〕第0402号)、《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拟接受增资扩股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3〕第0401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采用资产基础法分别对嘉华再生(江苏)/嘉华尼龙(江苏)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47,429.04万元、43,324.25万元,每元实收资本的评估价值分别为1.01元、1.14元。

  本次向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进行增资扩股的价格以《评估报告》评估值为基础,并结合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3元和1.07元,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每股净资产和评估价值孰高为定价原则,其中,嘉兴锦德、嘉兴锦昌按照每1.03元人民币认缴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标准分别向嘉华再生(江苏)增资2,500万元、1,500万元(分别增加注册资本2,427.18万元、1,456.3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按照每1.14元人民币认缴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标准分别向嘉华尼龙(江苏)增资1,800万元、1,200万元(分别增加注册资本1,578.95万元、1,052.63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增资标的嘉华再生(江苏)

  1、增资主体: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增资方案:嘉华再生(江苏)共新增注册资本3,883.49万元;增资完成后,嘉华再生(江苏)注册资本由80,000万元增加至83,883.49万元。其中,嘉兴锦德以2,500万元出资,认缴嘉华再生(江苏)新增注册资本2,427.18万元,2,427.1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嘉兴锦昌以1,500万元出资,认缴嘉华再生(江苏)新增注册资本1,456.31万元,1,456.3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3、增资价格:各方确认,本次增资的价格,系以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3〕第0402号)评估值47,429.04万元(每元实收资本的评估价值为1.01元)为基础,并结合嘉华再生(江苏)2022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03元,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每股净资产和评估价值孰高为定价原则,增资主体均按照每1.03元人民币认缴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标准进行增资,增资款共计4,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3,883.49万元。

  4、增资后股权结构:本次增资完成后,嘉华再生(江苏)的注册资本由80,000万元增加至83,883.49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5、增资资金用途: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的资金将用于支持推进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或嘉华再生(江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6、损益承担:

  1)各方确认,嘉华再生(江苏)于本次增资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东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2)各方确认,自本次增资的评估基准日(即2022年12月31日)至本次增资完成之日期间,嘉华再生(江苏)因经营活动发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各方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7、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同意嘉兴锦德、嘉兴锦昌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认购本次增资,并放弃其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二)增资标的嘉华尼龙(江苏)

  1、增资主体: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增资方案:嘉华尼龙(江苏)共新增注册资本2,631.58万元;增资完成后,嘉华尼龙(江苏)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增加至62,631.58万元。其中,嘉兴蒲如以1,800万元出资,认缴嘉华尼龙(江苏)新增注册资本 1,578.95万元,1,578.9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嘉兴布纶特以1,200万元出资,认缴嘉华尼龙(江苏)新增注册资本 1,052.63万元,1,052.6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3、增资价格:各方确认,本次增资的价格,系以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3〕第0401号)评估值43,324.25万元(每元实收资本的评估价值为1.14元)为基础,并结合嘉华尼龙(江苏)2022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07元,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每股净资产和评估价值孰高为定价原则,增资主体均按照每1.14元人民币认缴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标准进行增资,增资款共计3,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金2,631.58万元。

  4、增资后股权结构:本次增资完成后,嘉华尼龙(江苏)的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增加至62,631.58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5、增资资金用途: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的资金将用于支持推进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或嘉华尼龙(江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6、损益承担:

  (1)各方确认,嘉华尼龙(江苏)于本次增资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东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2)各方确认,自本次增资的评估基准日(即2022年12月31日)至本次增资完成之日期间,嘉华尼龙(江苏)因经营活动发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各方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7、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同意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认购本次增资,并放弃其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概况

  (一)实施原则

  本着合法合规、自愿参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激励对象与公司共同成长为目的,结合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为台华新材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并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激励对象人选,包括台华新材部分董监高、以及对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131人。

  (三)激励份额数量和分配

  本次股权激励的份额来源为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的增资扩股股份,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具体分配如下:

  1、增资完成后,持股平台嘉兴锦德将持有嘉华再生(江苏)2.89%的股份,各激励对象在嘉兴锦德的份额如下:

  ■

  2、增资完成后,持股平台嘉兴锦昌将持有嘉华再生(江苏)1.74%的股份,各激励对象在嘉兴锦昌的份额如下:

  ■

  3、增资完成后,持股平台嘉兴蒲如将持有嘉华尼龙(江苏)2.52%的股份,各激励对象在嘉兴蒲如的份额如下:

  ■

  4、增资完成后,持股平台嘉兴布纶特将持有嘉华尼龙(江苏)1.68%的股份,各激励对象在嘉兴布纶特的份额如下:

  ■

  (四)认购价格

  1、本次成立持股平台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激励对象的出资价格均为1元/出资份额,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本次向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进行增资扩股的价格以《评估报告》评估值为基础,并结合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3元和1.07元,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每股净资产和评估价值孰高为定价原则,其中,嘉兴锦德、嘉兴锦昌按照每1.03元人民币认缴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标准分别向嘉华再生(江苏)增资2,500万元、1,500万元(分别增加注册资本2,427.18万元、1,456.31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按照每1.14元人民币认缴1元新增注册资本的标准分别向嘉华尼龙(江苏)增资1,800万元、1,200万元(分别增加注册资本1,578.95万元、1,052.63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五)资金来源及价款支付

  激励对象以货币认购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缴纳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七、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实施股权激励和增资扩股,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支持推进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促进公司在锦纶领域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仍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内公司,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及嘉华再生(江苏)、嘉华尼龙(江苏)将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定价及对应公允价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被激励对象未能及时缴纳出资款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进度缓慢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股权激励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相关事项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办理以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3、由于所处行业或其他外部环境原因导致子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存在股权激励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八、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在关联董事沈卫锋、沈俊超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孙公司本次拟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推动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本次关联方参与股权激励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在关联监事刘小阳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以及向关联自然人发放薪酬外,公司与相关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十、中介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上述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台华新材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7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董事沈卫锋先生、沈俊超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6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翔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监事刘小阳女士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淮安“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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