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2023-035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为一般
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提高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使用效率,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10902090910229)将转为一般账户,在该账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0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488,306,45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32,999,988.00元,扣除各项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154,806.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29,845,181.5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94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且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及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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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为一般账户的情况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该账户后续存在使用可能,故不对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注销。公司已于近日将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为一般账户并完成相关手续,同时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上述协议终止后,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作为一般银行账户使用。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86 证券简称:国投电力 公告编号:2023-036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75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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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454,179,79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49,899,444.18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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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的全部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7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4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7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自获取 GDR 分红收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伦敦时间2023年8月11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06378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