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柯少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77,113,332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23.0985%。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65,339,132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21.563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1,774,2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1.5356%。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7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1,774,2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1.5356%。
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相关资产的议案》
同意168,488,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01%;反对8,4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6%;弃权1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6.7441%;反对8,4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1.7611%;弃权1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9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郭佳律师和林嘉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