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277,727,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7,9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9,759,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9,759,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9,759,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67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6%;反对6,641,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4%;弃权413,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