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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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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9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22转债”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2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7月28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7月28日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7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永22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653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7,000.00万元(770.00万张、77.00万手)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7,000.00万元(770.00万张、77.00万手)

  5、票面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26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起止日期:2022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8月3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2月3日至2028年7月27日止)。

  10、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2、初始转股价格:26.81元/股

  13、最新转股价格:22.59元/股

  14、信用评级:本次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永22转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

  15、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

  17、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永22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7月28日至 2023年7月27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4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27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7月28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7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22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传真号码:021-59832200

  联系人:盛琼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0层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保荐代表人:过嘉欣、徐肖肖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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