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7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拟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适用标准

  (上接A01版)关于豁免情形,《规定》结合监管实践,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对于外资适用标准,《规定》原则上要求外资机构按管理人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同时,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参照境内公募基金监管标准,规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此外,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制度不断完善

  自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引入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以来,我国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断完善。

  1999年证券法立法及2005年、2019年两次大规模修订,都对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收缴违法所得、扩大适用证券范围、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等规定。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授权证监会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例外情形。

  市场人士介绍,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必然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同时,在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义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响沪深港通机制正常运行。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同时,当前制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规则的条件已较为成熟。近年来,监管实践不断丰富。在立法司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九龙山国旅案”判例均明确“买入后具备大股东或董监高身份的投资者六个月内卖出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应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证监会相关部门和单位也陆续出台了多个监管口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