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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公司已于2023年1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2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2月13日。

  二、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主要原因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注册制改革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发行股票预案等方案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等。

  调整重要事项中关于原募投项目中的杭州东方华康康复医院项目与杭州金诚护理院项目(以下简称“杭州两家医院项目”),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实际建设情况的需要,不再将其作为募投项目。考虑到公司水产分部的未来发展规划,为不断完善冰鲜冻鲜水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公司对该项募投项目投资规划进行了调整。

  鉴于修订与调整的事项较多,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决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同时重新拟定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

  三、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考虑了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后审慎提出的,有利于尽快推进再融资项目进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考虑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后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发出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5人,实际表决董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注册制改革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发行股票预案等方案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等。鉴于修订与调整事项较多,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决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时重新拟定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考虑了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后审慎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尽快推进再融资项目进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该方案的以下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现金分红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144,371,156股(含本数)。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募投项目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了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终止发行、具体认购办法、募集资金规模、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法规及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及证券市场变化、实施情况、市场条件、除权除息事项,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区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以及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配套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项工作,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与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的事宜并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4)决定聘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6)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订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7)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以反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10)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注册的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子公司大湖水殖汉寿中华鳖有限公司与汉寿县大湖水殖中华草龟有限公司基于其实际业务发展的需求,与交易对方2020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销售交易。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2023年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8月7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21楼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颢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注册制改革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发行股票预案等方案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等。鉴于修订与调整事项较多,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决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时重新拟定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方案,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考虑了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后审慎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尽快推进再融资项目进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该方案的以下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现金分红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144,371,156股(含本数)。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募投项目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了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44,371,156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上述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

  3、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11月30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完成时间以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不考虑发行费用)为51,000.00万元,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49.51万元,公司2022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16.53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对于公司2023年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1)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与2022年持平;

  (2)公司经营状况略微改善,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达到盈亏平衡;

  (3)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改善,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8年保持一致,分别为1,765.98万元和416.82万元。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7、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假设不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与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在此期间内公司经营业绩无法扭亏为盈,则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当期仍可能为负;若未来公司实现盈利,则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均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面临短期内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为保护股东利益,填补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运用提升盈利水平,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以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二)围绕公司战略加快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持续聚焦“健康产品+健康服务”发展思路,推动健康产品和健康服务两个板块的协同发展。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完善健康产品销售布局,打造大健康全产业链,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将积极整合和优化现有水产品、保健品等资源,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三)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为严格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不断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制定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内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等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单位/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公司拟公布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关整改的情况为:

  一、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85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公司于2019年第四季度发生三项重大损失。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北民湖渔场因拆除围栏,造成损失金额为73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1.79%。2019年12月3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安乡珊珀湖渔场因水面养殖权被安乡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822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6.55%。2019年11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阿尔泰冰川鱼股份有限公司因水面养殖权被福海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3,51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99.10%。上述损失事项均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公司应当在损失发生时及时披露。但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因未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导致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有关重大损失事项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3条、第11.12.5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高度重视上交所在监管关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同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针对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完整、业务操作违规等情况给予的口头警示,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设立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未按照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要求,完整披露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提示等内容;2020年4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公告,未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要求,披露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基本信息等重要内容。此外,2020年5月19日,公司提交公告超过系统要求时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给予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35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5,315,129.14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7.41%。其中,2021年5月和8月,公司先后收到两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0万元,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97%。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8月28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此外,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分别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约1622万元、636.2万元、33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6.26%、36.03%、25.62%,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仅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出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9日)、张园美(任期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12月30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隽(任期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戴兴华(任期2020年7月9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其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等因素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本规划,同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程序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并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④ 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不低于5,000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未来3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未来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①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②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补充确认的相关关联交易已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情况”中披露,本次补充确认系对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前年度损益及资产状况的情形。

  ●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方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湖水殖汉寿中华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鳖公司”)及汉寿县大湖水殖中华草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草龟公司”)的参股股东。

  ●本次补充确认的2020年、2021年、2022年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

  ●相关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子公司中华鳖公司和中华草龟公司基于其实际业务发展的需求,与交易对方2020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销售交易。交易对方包括范勇、张寿岱、张国利、张兆春、张杨、贺聪勇、张小燕、余孝丛、汉寿县红实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寿红实坊”)、汉寿国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寿国利水产”)、汉寿久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寿久达水产”)、汉寿县秦玮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寿秦玮水产”)、汉寿县春杨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寿春杨公司”),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将上述交易对方确定为关联方。现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中华鳖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采购、销售交易进行补充确认。

  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单位:元

  ■

  本次补充确认的相关关联交易已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情况”中披露,本次补充确认系对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情形。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范勇,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0722********9215,系汉寿县秦玮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主要是从事甲鱼养殖。

  (2)张寿岱,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2423********0110,系汉寿县红实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主要是从事甲鱼养殖。

  (3)张国利,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2423********2314,系汉寿国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主要是从事甲鱼养殖。

  (4)张兆春,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0722********0037,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主要是从事甲鱼养殖。

  (5)张杨,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0722********8490,系汉寿县春杨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兆春为父子关系,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主要是从事甲鱼养殖。

  (6)贺聪勇,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0722********0114,主要从事珍珠养殖,甲鱼养殖,鱼类养殖。

  (7)张小燕,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0722********0024,主要从事甲鱼养殖,乌龟养殖工作。

  (8)余孝丛,常德汉寿人,身份证号码:432423********0095,原为常德市鼎城区水产局职工,从事水产技术员工作。

  (9)汉寿县红实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RDJHL1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5日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寿岱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麻园坝社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宿舍区61号

  经营范围:内陆养殖;水产销售(不含水生、野生动物及国家禁止类项目);甲鱼饲料销售;水产品初加工、销售(不含水生、野生动物及国家禁止类项目);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汉寿国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RDN803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8日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洲口镇正龙村十组28号

  经营范围:内陆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汉寿久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RDJ0G2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5日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兆久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鸿运街湘盛花园C栋二单元502号

  经营范围:内陆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汉寿县秦玮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RDJHA1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5日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范勇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鸿运街44号402室

  经营范围:内陆养殖;水产(不含水生、野生动物及国家禁止类项目)养殖、加工、销售;水产饲料、水处理剂、兽用药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汉寿县春杨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RDN467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8日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杨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城西社区渔夫路55号

  经营范围:内陆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范勇、张寿岱、张国利、王兆久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华鳖公司的发起人参股股东,四者分别于2020年6月成立法人公司,即为汉寿秦玮水产、汉寿红实坊、汉寿国利水产、汉寿久达四家公司,分别持有中华鳖公司的股份比例为10.888%、10.888%、5.448%、10.888%。张兆春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华鳖公司的发起人参股股东,其儿子张扬于2020年6月成立汉寿春杨公司,持有中华鳖公司的股份比例为10.888%。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在2020年至2022年度将上述中华鳖公司的参股股东确认为关联方。

  贺聪勇、张小燕、余孝从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华草龟公司的发起人参股股东,分别持有中华草龟公司的股份比例为8.1667%、8.1667%、8.1667%。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在2020年度将上述中华草龟公司的参股股东确认为关联方。

  3、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既是中华鳖公司和中华草龟公司的参股股东,亦是中华鳖公司和中华草龟公司长期合作的客户、供应商,是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其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与中华鳖公司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1、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华鳖公司和中华草龟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甲鱼和销售甲鱼苗、草龟。

  2、交易原则

  (1)交易的定价原则及方法

  ①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②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销售业务,将执行与其他经销商相同的销售政策,即符合同产品在同时期的市场普遍价格水平,或处于与类似产品相比的正常价格范围。

  (2)交易金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华鳖公司和中华草龟公司与上述关联方2020年、2021年、2022年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

  (3)交易价款结算

  通过银行转账或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华鳖公司和中华草龟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业务需求,关联方具有丰富的甲鱼养殖经验,能够避免自身养殖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降低成本,实现优势互补,符合各方经营发展的需要。中华鳖公司和中华草龟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已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情况”中披露,本次补充确认事项是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前年度损益及资产状况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各年度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华鳖公司及中华草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实际经营发展所需,交易定价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同意将上述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8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8月7日14 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2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7日

  至2023年8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10(其中议案2需要逐项表决)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10(其中议案2需要逐项表决)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一、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二、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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