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69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7月21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022年8月5日公司完成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四达集团所持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79.7883%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海四达由此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普利特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7月4日召开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2年4月签署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沈涛关于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于2022年6月签署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沈涛关于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文件。公司有权向海四达电源增资不超过8 亿元, 用于海四达“年产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年产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两个项目投入。
股权转让完成后, 上市公司持有海四达79.7883%股权,本次增资8亿元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持有海四达87.0392%股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本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超过2亿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200,0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事先确认意见和独立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为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担保, 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2)为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6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七年。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也与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2023年5月1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17,431,91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0,871,595.8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再行分配。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不变。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5月23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45元/股调整为8.40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鉴于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4万股。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7、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将在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毕后,进行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1,017,431,917.00元变更为1,017,382,517.00元。同时结合本次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8、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8月7日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3年7月21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4万股,程序合法合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由于部分原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或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4.94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详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因实施完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流程后,将涉及股本及注册资本减少,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由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变更公司资本由1,017,431,917.00元减少至1,017,382,517.00元,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条款,并根据公司实际运作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细节进行修订。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由于部分原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或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其持有合计4.94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由1,017,431,917股减少至1,017,382,517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1,017,431,917元减少至1,017,382,517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
1. 拟根据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导致的股本及注册资本变化,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条款;
2. 根据公司实际运作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细节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并同步修改其他相应制度的相应条款。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121)。
(三)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1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23)。
(四)2022年1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11月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359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8.45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工作,向11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36.9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六)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45元/股调整为8.40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2023年5月1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17,431,91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0,871,595.8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再行分配。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不变。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5月23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45元/股调整为8.40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据此,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P=P0-V=8.45-0.05=8.40元/股。
综上,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4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
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2年8月5日公司完成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四达集团所持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79.7883%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海四达由此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普利特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7月4日召开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2年4月签署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沈涛关于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于2022年6月签署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沈涛关于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文件。公司有权向海四达电源增资不超过 8 亿元,用于海四达“年产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年产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两个项目投入。
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海四达 79.7883%股权,本次增资8 亿元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海四达 87.0392%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具体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28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2834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池及电池组(含新能源储能、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电池组)、电池材料、电池零部件、电池设备、电池仪器仪表、电源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电池回收;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及售后服务;电源设备、通信设备、通讯器材、电子元器件的制造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增资方式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以收到的募集资金向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8亿元。用于海四达“年产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年产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两个项目的专项投入。
(三)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认缴出资额与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认缴出资额与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将显著提高海四达的资本实力,增加公司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张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光储行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海四达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募集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需求、消费趋势等因素的影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相关环节,并积极采取有效对策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
及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7月21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意为子公司提供人民币6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利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能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上述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8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工业园区永叙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蔡莹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元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销售:汽车配件、计算机及软件、机电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本次对被担保对象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信用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04月20日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西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79.7883%股权,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持有储能科技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本次对被担保对象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信用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
担保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
具体如下:
(1)为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担保, 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2)为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6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七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是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董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22.89%,其中为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为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0,000万元,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131,219.35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22%。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94万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121)。
(三)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1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23)。
(四)2022年1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11月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359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8.45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工作,向11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36.9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六)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9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相关规定:“(四)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因此,公司取消前述3名激励对象资格并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4万股,占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总股本1,017,431,917股的0.0049%。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45元/股调整为8.40元/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40元/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预计为41.74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17,431,917股减少至1,017,382,51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届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载明的数据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3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94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关于回购注销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且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因公司《激励计划》中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4万股,程序合法合规。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普利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普利特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普利特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3号)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利特”)向1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084,327股,发行价格为11.23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026,992.2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51,744.7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775,247.5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7月14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存储账户,并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于 2023 年7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05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也与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
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余额为1,071,008,124.28元,本次发行,除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还包括上市公司主体实施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后续将参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关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实施两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且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括部分尚未完成结算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112801040017432,截至2023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4763600003590,截至2023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4763600003591,截至2023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112801040017366,截至2023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GWh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09112801040017374,截至2023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GWh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利特”)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亿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3号)同意,公司向1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084,327股,发行价格为11.23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026,992.2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51,744.7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775,247.5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7月14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存储账户,并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于 2023 年7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05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7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出具了众会字(2023)第08406号《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超过2亿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20,000.00万元。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系基于项目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拟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06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认为公司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8月7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7日(星期一)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2日(星期三),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表:
■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上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2、3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8月2日(星期三)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8月3日下午3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1707传真号码:021-5168525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21-31115900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2、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24”,投票简称为“普利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7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