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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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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上接A21版)

  除上述重点产品外,公司报告期内供应的医药中间体产品细分品类超过百种,平衡的临床试验阶段与商业化阶段中间体结构与多元化的产品策略将有效提升公司产品销售的稳定性。

  3、凭借长期积累在氟化工艺领域拥有特殊优势

  含氟化合物在创新药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含氟化合物的广泛应用主要是由于氟原子具有电子效应、模拟效应、阻碍效应和渗透效应等特殊效应,将其引入化合物中可使化合物具有特殊的理化性质。在医药产品中引入氟原子或含氟基团可改变药物分子的渗透性、代谢稳定性,调节其pKa及脂溶性,对药物分子的吸收、分布以及与生物靶点的相互作用造成影响。2018至2020年FDA批准的113个小分子实体药物中,含氟药物占近四成。2021年全球最畅销的化学小分子药物前100名中,含氟药物占三成。

  金凯生科凭借长期积累,在氟化领域具有特殊优势,现有氟化生产能力包括特殊氟化剂氟化(如四氟化硫、氟化氢吡啶、氟化氢三乙胺)、氟化氢氟化及氟化钾氟化。伴随着发行人上市、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实力的增强,公司将进一步拓宽包括连续流氟化、氟气氟化在内的更多氟化技术能力,巩固公司在含氟药物领域的优势,公司将成为全球生命科学领域小分子CDMO企业中氟化能力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4、中美两地布局成就公司业务全球协同优势

  公司在中、美两地均设有生产基地、研发中心与销售中心,是国内较早在美国布局生产、研发基地的CDMO企业。全球化的业务布局得以充分辐射下游核心市场,全球化的团队贴近客户群体文化,提升需求响应速度。位于美国威斯康星州的研发实验室及工厂、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销售中心为公司承接欧美客户订单、对接欧美客户需求,提升应对不确定性的风险管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5、均衡全面的合成生产能力、研发能力与销售能力保障长期发展持续性

  公司可提供从小容量到多吨位的商业化生产的灵活产能,可控制的反应温度在-100℃-300℃区间,可控制的反应压力在-0.1Mpa-10Mpa区间,可以规模化生产五百多种复杂的有机化合物,在氟化、氯化、加氢、光气化、低温、Grignard、Hofmann 重排、Suzuki偶联、Skraup喹啉合成、Van Leusen等化学反应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还可完成酰胺化、重氮化、卤甲基化、硝化、磺化、Dieckmann反应、Heck反应、Friedel-Crafts反应、Michael加成、Ullmann反应、手性合成、连续流反应等,工艺能力全面、特点突出。

  公司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已建立成熟的项目研发体系及研发流程,分别在大连、阜新、美国威斯康星州设有研发中心。大连研发中心与美国研发中心分别承担新药临床阶段及上市药物商业化阶段中间体、原料药的工艺路线设计、开发、优化的研发工作,阜新研发中心主要针对大连研发中心开发出的工艺路线进行升级改造、生产转移及放大。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具有专业背景和研发经验,能够通过文献评估、工艺路线筛选、工艺条件优化、工艺安全评估等流程设计可行的工艺路线。

  公司核心销售人员均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教育背景及过往从业履历表现优秀,部分销售人员拥有化学博士学位。为有效服务海外客户,提高客户维护与营销效率,公司打造了一支国际化、精干化的销售团队,境外销售人员及中高级销售人员占比均超过一半,销售团队所拥有的优秀的客户需求发现与响应能力为公司创造持续的订单机会。

  本次发行价格56.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1.73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5.98倍,超出幅度约为22.12%;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3.89倍,超出幅度约为32.83%,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根据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66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6,021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配售对象总数的78.11%;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总量为3,233,06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74.95%,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2,102.28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

  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4)《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8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56.56元/股对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21,651.14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按本次发行价格56.56元/股计算,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121,651.1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576.7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11,074.43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金凯生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115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金凯生科”,股票代码为“301509”,该简称和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金凯生科所属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2,150.8335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603.3335万股。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07.5416万股,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07.5416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37.883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12.9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50%。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2,150.8335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3年7月18日(T-4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6.56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3.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1.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0.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7月24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T日)9:30-15:0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56.56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7月26日(T+2日)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T日)9:15-11:30、13:00-15:00。2023年7月24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3年7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3年7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6,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23年7月20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网下网上投资者认购缴款

  2023年7月26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披露的初步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7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6、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3年7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7月24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一、(五)回拨机制”。

  7、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8、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六、中止发行情况”。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7月14日(T-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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