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昝秀丽
83家拟IPO企业递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6家A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GDR(全球存托凭证)实现境外上市,21家企业先后赴美上市……凡此种种映射出境内企业海外募资热情逐渐升温。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专家指出,今年以来,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及GDR新规持续落地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了更加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预计未来境内企业境外募资意愿将继续提升。
畅通境外融资通道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畅通境外融资通道。
证监会最新更新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显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3月31日施行后,截至7月13日已有83家企业递交备案材料,仅7月以来就有21家企业递交备案材料。
从上市地看,在83家企业中,20家拟在纳斯达克上市,1家拟在纽交所上市,其余62家拟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从企业类型看,接收企业多为新经济公司,如数字零售SaaS平台多点数智、创新药企君圣泰医药、综合IT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迈越科技等。
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主管郑振宁分析,备案新规加强了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衔接,完善了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备案程序,有助于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便利H股企业更加灵活、便利地把握市场窗口。
GDR发行机制持续优化,也在引导优质公司“走出去”,拓展境外融资新通道。今年以来,已有十余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GDR发行预案。随着华友钴业GDR本月发行上市,今年以来通过发行GDR在境外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达到6家,发行上市目的地均为瑞士证券交易所。
“这反映出整个市场和企业对于金融规则逐渐熟悉。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优秀上市企业本来就非常感兴趣。如今企业利用这种方式走出去,构成利好——国际投资者有机会以一种更新的方式参与企业成长。”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胡捷说。
细化法律域外适用事项
完善法治是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开放条件下,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尤显必要。业界注意到,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细化法律域外适用的具体事项,无论是境外IPO,还是发行GDR,均迈入备案制新阶段。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在市场人士看来,境内企业境外IPO热度悄然回升,表明试行办法的成效逐步显现,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借力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GDR相关制度也持续完善。其中,证监会5月16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GDR,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下转A02版)